一、夫妻离婚时婚前财产分割规则是怎样的
夫妻离婚时婚前财产原则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婚前财产的认定标准有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获得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包括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股权、汽车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婚前财产公证所需提交资料清单
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三、婚前财产的公证程序
婚前财产公证的步骤有:
1.提出书面公证申请;
2.审查申请。即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核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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