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什么义务以及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0:52:46 66 人看过

一、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的要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

2.对特殊物品,予以提示说明;

3.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4.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品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二、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有什么权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的权利如下: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或第三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三、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保管合同在订立时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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