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探析/刘亚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02:17 446 人看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探析

刘亚利

所谓房屋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房者,买房者支付价款的民事行为。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城镇居民住房的社会化、商品化,房地产业迅猛发展起来,但同时房屋买卖矛盾纠纷也日益突出,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成为了社会矛盾的焦点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由于我国的商品房市场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开始形成,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范至今仍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加之各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不了解或认识上有偏差,致使商品房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纷繁复杂、表现形式千差万别,近年来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审批手续不全:

1、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审批手续不健全或开发施工的资金不足,导致新建商品房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潜伏了无法及时取得产权证或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入住的危险。

2、擅自将租赁给他人的房屋、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单位集资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导致买受人因第三人提出异议而不能取得产权证或无法及时使用房屋。

3、房屋销售广告宣传与实际项目的质量或环境差距悬殊,使房屋买受人无法获得理想中的房屋,无端增添许多烦恼。

(二)、房地产市场变化过快:由于房屋属于价款较高的大宗商品,而房屋买卖从签订合同到实际履行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每当房屋市场的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都有许多买家或是卖家,特别是期房或必须在一定期限后才能过户的单位集资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宁愿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愿按照合同的约定购买或交付房屋。受市场影响而大量发生的另一类纠纷就是房贷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发生于国家对房地产贷款实行紧缩政策的背景下。由于银行对于个人房贷审查严格,特别是对购房人的资信或首付比例要求提高,让很多购房人出现贷款难或者首付增多,从而使许多购房者或者客观上凑不齐首付的购买人无法继续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

(三)、交易机制不健全:很多人将合同与物权变动混为一谈,一些人以买卖的房屋未进行登记过户而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还有一些人以为只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或完成了房屋交付就自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对是否及时办理买卖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并不在意,由此给一些心术不正的售房方留下了进行欺诈或毁约的机会。

(四)、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确、这是引起房屋买卖发生纠纷最常见的原因,其中因为对交易定金的处理、面积误差的解决方式、房屋质量标准、房屋入住条件、违约金及计算方式等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协商解决,不得不提起诉讼的又最为集中。

二、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对策

根据以上对房屋买卖合同常见纠纷产生原因的分析,不同的交易主体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是各不相同的。由于买受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所以要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发生纠纷,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方的主体资格。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资信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在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前,购买期房的要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购买现房的主要审查是否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应要求售房方出具相关单位同意其对外出售的文件,以确定这类房屋进行转让的条件和期限;购买二手房则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是否已被列入拆迁范围;2、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仔细辨认房主身份证与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一致性;3、是否存在抵押、租赁情形;

4、是否与他人共有,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卖;5通过中介买卖房屋的,还应对中介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调查。

(二)签约时的每一条款要约定得明确、具体、细致、规范。

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约定不明之外,法律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都是支持的。所以,尽管开发商在售房时使用的基本都是政府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但这种格式文本中的许多内容都是要由买卖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所以,购房者对以下条款特别要明确约定:1、面积的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2、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3、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等;4、对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具体日期;

5、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证的时间及处理方式;

6、适用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行使解除权的时限、方式等。

此外,在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以下问题:1、明确房屋交接责权,应注明房屋交验时间,须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的具体事宜,卖方应提供上述费用交纳的票据;2、明确双方违约责任,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3、如通过中介公司,应明确中介公司收取的费用和需要向相关部门交纳的费用,以及这些费用的承担主体和比例;4、如果购买的是单位集资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则必须明确如产权不能实现转让后的解决方式

综上,房屋买卖决不是像普通商品一买一卖那样简单,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不仅涉及如何合理确定合同的内容,同时避免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上犯常识性错误。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避免或减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能使我们尽可能多地掌握主动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亚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9: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要约相关文章
  • 分析房屋买卖纠纷为何增多
    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步入相对调整的阶段,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纠纷往往在市场变化后随即产生,对此,海淀法院对房价跌下房屋买卖纠纷的情况进行了5点预测。1.商品房预售与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买受人要求退房、主张解除合同的纠纷突出增长。2.因房价下跌,与房产开发商协商退房未果而停止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有可能出现。3.由于商品房销售不景气,已决定购买二手房的人可能放弃购房决定而毁约,导致中介费纠纷大量产生。4.房价下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原本常见的迟延交付、交付不符合约定等现象,可能构成撤销、解除合同的理由。5.二手房市场中购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等行为中,购房者认为购价过高以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无效等各种理由提出诉讼。
    2023-06-10
    425人看过
  • 谢红群与张利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谢红群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5)黄民四(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谢红群欲将其所有的本市海潮路93弄4号1102室房屋出售,委托其朋友朱霖代为联系。2005年5月13日,案外人朱霖与张利芳就购房事宜达成意向后,张利芳在居间方上海通贷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买方(乙方)一栏中签名,并将定金人民币10000元交付朱霖。该合同备注中载明:买方三个工作日内如确定不了贷款,卖方须将10000元定金返还。后朱霖将该合同交付谢红群,谢红群在合同上卖方(甲方)一栏中签名,并收取了朱霖转交的张利芳所付定金人民币10000元。此后双方未就该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2005年6月,谢红群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张利芳认为谢红群的行为已侵犯了张利
    2023-04-23
    97人看过
  • 购房贷款纠纷案探析
    案例1:沈女士是一家商店的营业员,几年前她丈夫辞职后做小生意,发了小财,便申请了6万元贷款买了一套房子。不料前不久丈夫被他人坑骗,不但赔了本,还欠了不少债,面对债主的一次次上门讨债,沈女士犯了愁。想来想去,沈女士决定将每月应还银行的钱留下,用来应付债主,导致连续6个月未还贷款。银行随即向法院起诉,沈女士若不及时归还贷款,银行将依法处分抵押物,沈女士的房屋将被拍卖。最后,沈女士经多方筹款,付清了拖欠的贷款本息和罚息。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时,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或投资做生意有一定的盈利,后由于工作变化或生意失败而收入减少,经济陷入困境,甚至负债累累,于是拖欠贷款,虽经银行发函催讨而仍不予理睬。借款人认为拖欠银行的钱问题不大,所以往往把归还银行的贷款按排在最后,却不知这样做后果更严重,有可能会失去住房,或者付出一笔不小的罚息(银行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还贷款按照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处理
    2023-04-23
    338人看过
  • 一审结案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翻案
    一审结案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证据充分的,二审有可能会翻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后二审的审理结果有哪些?(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有哪些?(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
    2023-03-26
    294人看过
  • 林怡与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全文】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高新民初字第86号原告林-怡,女,汉族,1979年4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溪街道办事处石墙村10组。现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仙树北街99号紫荆春天6栋3单元3号。身份证号码:510107197904030926。委托代理人辜*伦,男,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瓦窑街锦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宿舍。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龙王庙正街102号。法定代表人陈*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锋,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林-怡诉被告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红独任审判,于200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怡及其委托代理
    2023-05-05
    64人看过
  • 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探讨
    当前,城乡一体化已成为是我国发展新阶段提出的新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2008年成都市被国务院确定为首批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试验区,双流县也成为全市试点之一。为了加速城乡统筹发展,成都市提出了“三个集中”的构想,即工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市政府还先后实施了“新居工程”、“金土地工程”以及“农民土地换社保”等措施,期望通过这些大胆创新的尝试,尽快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新机制。在此背景下,我县农村房地产市场变得异常活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特别是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案件诉至法院。近期我院深入各乡镇进行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专题调研,并就现阶段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能为解决试验区改革的一些难题提供有益参考。一、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的基本情况(一)买卖双方的基本情况1.从购买“安置房”的购房
    2023-04-21
    61人看过
  • 房屋中介费的房屋买卖纠纷案
    在限贷政策越发严厉的背景下,买方通过房产中介刚签订买房合同,很快就发现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或获得足额贷款),中介费应由谁买单呢?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房屋中介费的房屋买卖纠纷案。去年11月,经房产中介介绍,李某看中了三水汇丰花园的一套房产。在中介的积极联络下,李某与房主达成了购房意向,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12月6日,买卖双方及中介一起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承诺于2011年4月1日前办完银行按揭手续;买卖双方共同委托中介办理房产交易手续,中介按照房屋成交价2%的标准收取服务费8000元,由李某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当天支付。合同签订后,中介协助李某向银行申请购房款的七成贷款。但因银行从今年初开始收紧住房贷款业务,而李某又年过五旬,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多家银行拒绝向李某提供贷款,即使有一两家愿意贷款也不可能提供高达七成的贷款。因无法从银行贷到足额款
    2023-06-05
    348人看过
  • 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经依法批准在农村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住宅用房。如果按土地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在农村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在国有无偿划拨土地上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在国有租赁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正是因为小产权房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只有集体组织成员才有权占用和使用集体土地。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小产权房不允许在市场上交易。也就是说,只有与集体土地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农村村民才能购买或回迁获得小产权房。此外,法律禁止任何人购买小产权房,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也将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可以收回房屋。当然,出卖人应当将购房款退还给对方。由于近年来房价飞涨,不少出售小产权房的人委托律师通过诉讼追讨房屋。
    2023-05-08
    296人看过
  • 肖朝阳房屋买卖纠纷案
    1、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肖朝阳诉称:1996年10月10日,我与被告签订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晨光购物中心第6栋05、06号房屋出租给我,租期从1996年10月10日至2005年4月30日止,我一次性交付全部租金65000元。但被告违约,于1999年11月2日,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将我承租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傅玉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无效,在同等条件下,我享有优先购买权。被告海南省儋州市康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傅玉妃述称,原告所说不属实,我购买房屋是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我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关系有效。2、一审事实和证据本案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10日,原告肖朝阳与被告康乐公司签订一份《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晨光商场第6栋05、06号铺面,租期10年,租金一次
    2023-04-23
    386人看过
  • 探讨房屋买卖纠纷的赔偿途径
    房屋买卖纠纷的损害赔偿方式如下: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另一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其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2、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有损失的,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房屋买卖纠纷诉讼要交的证据有哪些一、房屋买卖纠纷诉讼要交的证据有哪些1、房屋买卖纠纷诉讼要交的证据具体如下:(1)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委托他人进行诉讼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2)提供房屋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3)出卖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的书面证据,出卖、出租房应提供房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据;(4)如已交款或鉴定的,应提出交款的书面证明。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
    2023-07-07
    256人看过
  • 刘春伟修理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刘春伟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铁民初字3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石瑷丹主审,审判员张利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中旬,刘春昌因自有家用容声牌228升电冰箱不制冷,找到刘春伟维修,刘春伟到刘春昌处检查认为该冰箱缺少氟利昂,为其充氟利昂后收取70元费用离去。几天后该冰箱又不制冷,刘春昌于2002年9月19日将冰箱拉至刘春伟经营处要求重新修理,刘春伟以兴工电器修理部,刘春伟的名义为刘春昌出具了收据。待刘春昌再次到刘春伟处询问冰箱修理情况时,双方在修理费数额上未达成协议,刘春昌要求将冰箱拉回,同时要求刘春伟退回修理费70元未果,遂于2002年10月15日向沈阳市铁西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因刘春伟拒绝调解,刘春昌于同年11月11日起诉至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春伟返还电冰箱
    2023-06-09
    119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动迁安置房
    房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1、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2、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3、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动迁安置房购买合同风险动迁房买卖合同自身是合法有效的只不过这种合同是附期限、附条件的就是说在期限未至或条件未满足时,即使签了合同,也办理不了过户。因此动迁房买卖的关键在于控制、防范法律风险,于合同内容的设定和对任何可能呈现的风险的全部掌握与梳理,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1、房产买卖系重大财产的交易行为,尤其是动迁房买卖,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及各种限制更多,因此,必需全面掌握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2、合同内容的设定和对任何可能出现风险的全部掌握梳理。设定合同内容的时候着重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房产交易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形作具体的约定,例如对卖方如果不配合办理产证时,
    2023-07-15
    112人看过
  • 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魏书毅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吴国林诉被告魏书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魏书毅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情况,依据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主张已向被告支付80万元(购房款)的证据严重不足。而客观事实亦是原告根本未向被告支付80万元。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向被告支付80万元购房款,否则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其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原告除持有了一份预先书写好存放于中间人马红秋手中的一份收条外(该事实接后详细阐述分析),其外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其是否支付80万元、是如何向被告魏书毅支付这80万元的。在法官及被告多次要求其说清的情况下,原告方才毫无依据的说其帮中间人马红秋偿付了相应款项的债务。显然,原告不能说明其已向被告支付80万元。原告主张已向被告支付80万元的证据严重不足。2、原告持有80万元的收条不足以支持其已向被告给付80万元的主张。本案
    2023-06-10
    323人看过
  • 房屋买卖中的居间合同纠纷
    发表日期:2007年6月25日作者:胡建新随着二手房市场的回暖,房屋买卖中客户与中介之间因合同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近日,闸北法院审理了两起房屋买卖中的居间合同纠纷。购房跳开中介客户构成违约去年7月,某经营二手房买卖的中介公司与客户任桂芳签订了《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任桂芳委托中介公司居间出售本市西藏北路一小区住房,去年9月,客户郑晓玲与中介公司就该住房签订《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并实地查看了该住房的有关情况。但事后郑晓玲未经过中介公司同意私下与该住房的业主任桂芳完成了房屋买卖。中介公司认为郑晓玲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的约定,损害了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晓玲支付违约金9000元。郑晓玲辩解道,和中介公司签订的是《房地产求购确认书》,非居间协议。中介公司带郑晓玲去实地看了一次房屋,由于对方挂牌价格太高,所以明确告知中介公司的经办人不购买该房屋。之后郑晓玲丈夫在小区保安处又得知了该房屋
    2023-06-10
    106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要约
    词条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一个要约,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二是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并表明经对方... 更多>

    #要约
    相关咨询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案件能追加被告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20
      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合同方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除了将合同对象列为被告外,是否可以追加被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时可以追加被告:1、在买卖合同中,承诺对买卖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买卖合同一方为债权人,起诉时只把另一方债务人列为被告,立案后向法院申请追加担保人作为被告,人民法院应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2、买卖合同中,合同被告方有代理人。买卖合同原告方作为债权人,在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收费标准是什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收费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06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如何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4
      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按照房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酣海丰剿莶济奉汐斧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
    • 租房合同租房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是怎样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9
      【为你推荐】租房合同租房协议书房产证上加名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两证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标准在我国有很多种土地类型,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每种类型的使用权有不同的相关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经常遇到有关土地使用权年限的一些相关问题。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很多人都会搞混概念。今天的就以这一问题做出清晰的解答。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念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辨析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03
      合同纠纷您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您好,对于合同解除,主要是合同履行目的不能才导致合同的解除。负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