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可宝贝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贝尔加莫省特尔加特市劳动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巴尔代利•真蒂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沿江镇下洋岙村。
法定代表人夏顺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辉,男,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法律部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委托代理人孙洁,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法律部职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十字坡西里11楼1单元102号。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欧可宝贝有限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于1998年设计完成了“Spidy小兔座便器”,于1999年设计完成了“Toby小狗座便器”。原告设计的上述两个作品符合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意大利与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其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2008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宣传和销售与上述两个作品相同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上述作品并大量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20万元。
被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出具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充分证明其对“Toby小狗座便器”享有著作权;对于涉案“Spidy小兔座便器”和“Toby小狗座便器”作品,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仅仅作为样品进行了少量复制,北京达朗星火科贸有限公司求购前并未对外销售,故即使涉嫌侵权,其过错也属轻微;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赔偿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与欧可宝贝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Spidy小兔座便器”、“Toby小狗座便器”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侵权产品;
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删除“www.cnhowawa.com”网站上涉案侵权产品的宣传图片,并承诺不再以任何途径和方式宣传涉案侵权产品;
三、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欧可宝贝有限公司人民币二万元(已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欧可宝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五、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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