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失效]-法律法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9:29:19 196 人看过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1-9-27

执行日期:1991-9-27

失效日期:1998-12-18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章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

第五章时效和处理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获得商品和有偿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有偿提供服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购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

(二)有了解、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受欺诈的权利;

(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有获得符合规定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的权利;

(四)购买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有按规定或保证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购买的商品虽未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但原有缺陷未标明或声明的,也有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

(五)因商品质量或服务不当,致使权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投诉和起诉的权利;

(六)少数民族消费者,有要求提供民族用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第六条消费者的义务:

(一)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尊重生产经营者的劳动,爱护商品,爱护服务设施,维护生产经营者的正常业务活动;

(二)按照说明或要求使用商品,承担使用不当或自行拆卸,造成商品损坏或自身受害的责任;

(三)投诉应符合事实,并提供必要证据。

第三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经营的商品应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卫生、计量等标准,并按规定附有商标、厂名、厂址和检验合格证,需说明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应附说明书,有使用时限的应注明出厂日期、保质期限或有效期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削价处理的商品,应在商品或包装上标出“处理品”字样;

(二)遵守国家的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商品应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强行出售,哄抬物价;

(三)按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必须履行“三包”;商品虽未实行“三包”,但原有缺陷未标明或声明的,如果消费者提出要求,也应予以修理、更换、退货;

(四)出售需要开封、测试的商品时,应当当场开封、测试;

(五)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掺杂使假、短少数量;

(六)不得销售腐烂变质、过期失效的商品和应经国家法定检验部门检验而未检验的进口商品;

(七)不得搭配销售商品、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随意增加服务收费项目;

(八)不得冒充注册商标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九)不得作虚假广告;

(十)为少数民族消费者提供民族用品和服务,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对已销售的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经营者应首先承担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造成的实际损失,再按规定和协议向生产、批发厂商或有关方面提出索赔,生产、批发厂商应按自己应负的责任赔偿经营者的损失。

第四章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公众和社会团体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活动。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商检、物价、卫生等行政监督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新闻舆论机构可以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报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

第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为消费者服务,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社会团体,其职责是:

(一)向生产经营者反映消费者的需求、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消费者投诉,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调解;

(三)协同有关部门,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查、测定;

(四)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批评,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披露;

(五)对消费者投诉的违法问题,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并可以查询处理情况;

(六)依法支持或代表人数众多的消费者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七)组织消费者参与开展厂、店服务质量优劣评议和推荐、评选或撤销名、优产品的活动;

(八)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假商品、冒牌商品、劣质商品。

第五章时效和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按照以下时效请求保护:

(一)商品本身注明保证期限、有效期限或国家规定有期限的,在期限以内;

(二)未规定保证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其质量不合格且未作声明的,在一年以内;

(三)易损耗、易变质商品,买时未拆包装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时效期间,从购买商品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五条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应首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投诉,应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

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投诉受理的案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和工商企业收到消费者协会移送的投诉和提出的查询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和书面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商检、物价、卫生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应负责任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或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可以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2日 15: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内容
    一、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内容在消费过程中,您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满足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护要求。另外,您还有权了解所购商品、使用服务的具体信息。当然,您也有自由选择所需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包括挑选提供者、确定商品种类或服务方式,甚至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某一种商品或接受某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
    2024-03-13
    144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如何规定欺诈消费者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如何规定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协商不成的请求相关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提起诉讼。二、消费者可以享受三倍赔偿的情形有哪(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
    2023-06-07
    426人看过
  • 消费者的哪些消法活动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里所指的商品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通过流通过程推出的那部分产品,不论是否为经加工制作的产品或天然产品,也不论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更不论是否为成品、半成品或原料。服务则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可供潜在的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可以看出,人们的衣、食、住、行、用、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各个方面生活所必需的商品和服务,只要是法律允许的,均属该法保护,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和禁止接受的服务,则不属该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从以上法律规定还可以看出,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者则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2023-06-07
    342人看过
  •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是如何保障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共媒体应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商家恶意欺诈是如何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商家恶意欺诈的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的权利有:1、人身、财产安全权;2、知悉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受教育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
    2023-08-06
    331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的法律责任包括
    对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一、造成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一)概述《消法》第七章规定了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原则规定了经营者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这里将重点阐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赔偿《消法》对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以外,这些责任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所谓其他重大损失,实际上是其他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例如,因空调漏电
    2023-02-18
    111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咨询与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可以采取协商、调解、申诉、仲裁等五种途径来解决问题。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等八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五种途径来解决问题:首先,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和解;其次,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第四,根据与经营者事先约定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第四项基本不用。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 消 费 维 权 】 掌 握 5 种 途 径 ,
    2023-09-02
    299人看过
  • 青岛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取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三)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商品存在质量缺陷的,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因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五)参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活动。第四条凡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生产、经营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计量部门制定或认可的质量标准,严禁生产、经营腐烂变质、明令淘汰、过期失效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商品
    2023-06-07
    486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货赔多少,消费者权益内容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货赔多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货的赔偿标准是,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购平台买到假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遭遇假货,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还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消费者权益内容消费者权益内容有: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消费者权益保
    2023-06-07
    322人看过
  • 关于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意见-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工商公字[1995]27号发布日期:1995-2-25执行日期:1995-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管理中的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经济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学习和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大事来抓。各地可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消费者了解和掌握法律赋予的权利,经营者明确法定的义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业务能
    2023-06-07
    134人看过
  • 河南: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消费者可自带酒水条款删除本报郑州6月8日电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等条款。这也就意味着,今后消费者是否可以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老板来决定,只要饭店对消费者明示就可以了。这项新规在当地引起争议。据介绍,关于消费者进饭店能不能自带酒水等条款,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前后曾进行了三次审议,并召开听证会,代表们争论比较激烈。最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原草案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即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条件。消费者又是怎么看待这样的修改?记者在郑州市区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很多人表示,保护经营者的权利无可厚非,消费者的权利又如何来维护呢?市民张女士说:比如同样的一瓶酒,在饭店可能会比超市贵很多,消费者就不得不接受这巨大
    2023-06-07
    391人看过
  •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4)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和房屋买卖租赁、出国留学、出国劳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如实发布广告,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第二十九条禁止经营者采取下列手段欺诈消费者:(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假冒注册商标,伪造质量认证标志,假冒产地,冒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他人厂名、厂址;(三)以虚假的价格、广告、说明、标准、样品、现场演示、有奖销售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四)雇佣他人以虚假购买或者使用等欺骗手段进行消费诱导;(五)利用计量手段弄虚作假,造成商品的计量不准;(六)提供虚假的中介服务信息;(七)设置虚假的或者改变真实的商品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八)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九)被退回的商品经过翻新、修理后再销售时,隐瞒翻新、修理的情况;(十)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可能造成消费者
    2023-06-07
    52人看过
  • 202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公益诉讼有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n(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n(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
    2023-12-10
    70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和10倍赔偿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赔偿和10倍赔偿能否同时适用三倍赔偿和十倍赔偿不同时适用。“三倍赔偿”是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中的内容,该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
    2023-03-20
    226人看过
  •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_消费维权
    9月27日,山东省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办、普法办、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在济南联合召开《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鲍志强,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张德宽,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李军,山东省人大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赵瑞林,山东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华理,山东省工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天仁,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陈公雨,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山东省普法办副主任王本群,山东省消协会长、山东省工商局副局长蔡福安等领导出席会议。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2023-06-07
    264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28
      经营者所在地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代表着哪些法律的效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4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还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章也涉及相关的内容。这些法律法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构筑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体系。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此体系中处于综合性的法律地位,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体现为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0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可参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有八章五十五条。八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分别规定了立法的宗旨、该法的调整范围和该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分别规定: 1、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3、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5、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6、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 新修订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哪些法律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7
      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进行检测、鉴定。双方不能就检测、鉴定达成一致的,由受理投诉或者申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最终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经营者无法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22
      (1)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 (2)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手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