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包括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3 11:25:14 334 人看过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遵循哪些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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