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缩短工时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9:55:25 106 人看过

缩短工时制是指劳动者从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1994年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我国目前实行缩短工时制的有四种情况:

(1)从事矿山、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等职工,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根据1979年10月《纺织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企业实行“四班三运转”的意见》,纺织部门实行“四班三运转”工时制度。根据1981年6月《化学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化工行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实行“三工一休”制、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制度。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此外,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和部门均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高,应依本行业或部门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

(2)夜班工作时间实行缩短1小时。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因而夜班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减少1小时。

(3)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在每班劳动时间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4)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工(年满16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实行低于8小时工作日。

一、女工孕期劳动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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