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如何进行
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给予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如工商管理方面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无照经营”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如以1元作为起点,2万元作为上限,其相差20000倍,足见其比例之悬殊,自由裁量空间之巨大。加之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制约措施等原因,所以在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出现了处罚不公,以罚为主,“以罚代管”,甚至“只罚不管”现象;有的执法部门甚至下达罚款指标,把罚没款多少与奖惩、福利挂钩;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为自己捞好处、谋私利。因此对行政执法主体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规范和限制很有必要。
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需遵循以下原则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符合客观实际,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目的要正当。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立法的宗旨。任何一部行政法律文件的制定,尤其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有一个基本的目的即让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所设定的基本要求,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从而创建和谐法制社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如为罚款而罚款,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法,既属此种情形。
二、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
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应将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范围细化、具体化,、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建立回避制度。在行政执法时,如果执法活动与执法人有利害关系,该执法人应当回避。回避应实行主动回避与申请回避相结合。回避与否,由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决定;领导需要回避的,有班子集体决定。
2、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也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看是主观滥用,还是客观滥用;是偶而滥用,还是一贯滥用等等,来区别不同责任。使责任与个人的待遇和职务的升迁挂勾,真正把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3、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制定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制定标准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在行政法律文件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予以具体化,(不能突破法律文件的规定设定新的处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量罚。裁量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防止轻错重罚,重错轻罚,一是应规定违法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具备什么样严重情节,对违法相对人应处哪一层级、种类的处罚;二是哪些轻微违法的相对人不能处较高数额罚款,防止执法受利益驱动,滥施罚款。
4、定期进行跟踪检查,以不断完善裁量标准。裁量标准是在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不特别明确而留有余地时,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合理细化确定行政处罚的原则标准。对此行政机关应当定期进行梳理,及时修改,不断完善裁量标准,使其日渐合理。
5、公开裁量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有关的量罚标准。这样相对人可以对照自己的违法行为,得出行政机关将要给予他的量罚尺度。“裁量标准”的适当统一,不仅使执法者心中有了谱,也让群众看得明明白白。这样既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当事人的认可,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使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作,进一步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6、加大法院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即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合理性。但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的合理性拥有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及变更权。
由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渗透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如对事实性质认定、行为方式的选择、对情节轻重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等等。由于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等,为此司法部门很有必要加大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力度,以充分发挥司法监督功能。
当然不管对自由裁量权如何进行控制和规范,都要掌握一个尺度,那就是:控而不死,用而不滥。调动自由裁量权高效灵活的积极因素,抑制它容易被滥用的消极因素,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执法,进行人性化管理,以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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