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渡边淳一诉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36:42 339 人看过

提交日期:

2009-07-0816:46:03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10号

原告渡边淳一。

委托代理人陈申,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新军,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查振科,该单位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劲夫,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宪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哈九如。

原告渡边淳一诉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申、段新军,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刘劲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对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翻译小说集《香囊》一书所收录作品均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其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翻译并出版发行《香囊》一书,显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销售《香囊》一书时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其行为亦已构成侵权。故而请求本院判令:

1、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香囊》一书著作权的侵害;

2、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4、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0,312元;

5、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答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翻译出版被控侵权小说集《香囊》获得了原告的许可,并依据合同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故而请求本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被告还主张依合同约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签订了《翻译出版许可承诺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许可并承诺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翻译、印刷、出版《渡边淳一――自荐短篇小说集》(1-5卷)中文(简体字)单行本,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应按照印刷册数×定价×10%的计算方式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合同同时约定,有关合同的纠纷应提交日本国东京地方法院专属的第一审管辖裁判所管辖。合同签订后,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于2007年1月出版发行了《渡边淳一――最新自选短篇小说集》(共四卷),并于同年1月15日向原告汇付了著作权使用费900,000日元。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香囊》即为《渡边淳一――最新自选短篇小说集》中的一卷,其中所收录的短篇小说均来自于《渡边淳一――自荐短篇小说集》(1-5卷)之中。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就纠纷的管辖法院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选择或者改变诉由来规避管辖的约定,否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将无适用的可能,有违法律设置协议管辖制度的宗旨。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香囊》一书系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依据与原告所签订的《翻译出版许可承诺合同》而翻译、出版和发行,并非如原告所称未经许可,而在该合同中又有明确的协议管辖条款,双方就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当提交约定的法院管辖。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一方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的事实又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发生请求权竞合的现象,但此时也不应当准许原告通过选择行使请求权的方式,来规避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而根据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人民法院对本案并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渡边淳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渡边淳一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两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审判长刘军华

代理审判员刘静

代理审判员沈强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04: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著作人身权相关文章
  •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张正友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0-01-0815:09:52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04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法定代表人于春迟,社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旭升,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张正友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担。审判长林青青审判员陈锋代理审判员蔡卓森二
    2023-06-08
    163人看过
  • 原告上海将相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香溢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9-1411:29:22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浙台知初字第13号原告:上海将相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钦州路500号4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丁频萍。委托代理人:吕辉,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上海将相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职工,住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21A座。被告:台州香溢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姜陈东,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海岩,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将相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香溢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
    2023-06-08
    343人看过
  • 原告马晓贵因与被告范威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马晓贵,男,回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青年路3号1号院。委托代理人张蒙,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威,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系博爱县新全新音像店业主,住博爱县清化镇魏庄路3号。原告马晓贵因与被告范威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09年2月1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蒙、被告范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晓贵诉称,自己是豫剧《三更生死缘》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发行(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侵权复制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一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范威辩称原告应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归纳本案的争执焦点是1、原告对所诉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2、被告是否侵犯了原
    2023-06-08
    271人看过
  • 原告程昌福与被告强盛房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0-01-0812:03:26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浙丽知初字第11号原告:程昌福。委托代理人:吴津,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盛房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197号二楼南面1―2间。法定代表人:叶发达,该公司董事长。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程昌福与被告强盛房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强盛房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程昌福人民币17000元,该款项当场履行完毕;二、本案所涉摄影作品原告程昌福同意被告强盛房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碧水庭园项目上继续使用;三、原告程昌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程昌福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朱蔚强审判员金晓红审
    2023-06-08
    142人看过
  • 原告杨旭与被告宁波市旅游局、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9-0716:24:48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浙甬知初字第62号原告:杨旭委托代理人:裘军被告:宁波市旅游局,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长春路35号银河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陈佳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平,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768号。法定代表人:张秉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道峰,国浩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与被告宁波市旅游局、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旭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收到补偿款项为由,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旭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
    2023-06-08
    420人看过
  • 原告邵成富与被告方永祥、阮晓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9-1414:47:09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绍知初字第17号原告:邵成富。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永祥。被告:阮晓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成富诉被告方永祥、阮晓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成富撤回对被告方永祥、阮晓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沈烨代理审判员李籽苏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易青
    2023-06-08
    325人看过
  • 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间:2007-04-16当事人:卜巾文、周亚平法官: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9315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9315号原告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巩华镇展思门路13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卜巾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祥海,男,汉族,1979年1月31日出生,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址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长矿向阳平房3区53号。委托代理人周家奇,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周家墩22号。被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12号楼606室。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本秋,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
    2023-06-08
    347人看过
  • 渡边淳一诉珠海出版社侵权终审获赔60余万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渡边淳一诉珠海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的4宗案件作出终审宣判,判决珠海出版社侵权成立。法院查明,渡边淳一是日文长篇小说《飘雪》、《雪舞》、《艳妆》、《艳骨》的著作权人。2002年1月31日,渡边淳一与珠海出版社签订《翻译出版合同书》,约定:渡边淳一授予珠海出版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翻译出版上述4部作品的独家出版发行权,合同期限为3年(即自2002年1月31日起至2005年1月30日止)。合同于期满后自动无条件终止,珠海出版社仅可在合同终止后的一年内销售库存书籍。2007年10月,渡边淳一的委托代理人在珠海、上海、北京等地购买到《飘雪》、《雪舞》、《艳妆》、《艳骨》图书,版权页记载:出版发行为珠海出版社;印次:2002年10月第1版,2006年5月第2次印刷。2008年6月30日,渡边淳一向珠海中院提起4宗诉讼,请求判令珠海出版社停止对上述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
    2023-06-05
    435人看过
  • 原告郑钧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6333号原告郑钧,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职业歌手,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3号楼1002室。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海燕,女,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副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11号楼815号。委托代理人夏朝,男,汉族,1983年8月1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北园甲2号楼5门501号。原告郑钧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钧的委托代理人崔青和被告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海燕、夏朝到庭参
    2023-06-08
    116人看过
  • 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
    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柳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9月27日,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摄影作品《羁.留》系列1-2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原告用该系列摄影作品做进一步商业增值开发。被告在其运营的商业网站“某网”上刊登《羁.留》作品中的一张照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某网”上的侵权照片;二、赔偿经济损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前赔偿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二、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某知
    2023-06-13
    366人看过
  • 原告上海新拓微波溶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年沪一中民五(知)初第370号原告上海新拓微波溶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坦直镇新坦瓦公路929号310室27号。法定代表人张和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海寅,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冠生园路227号南楼3楼。法定代表人徐立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坚、韦海南,上海清华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新拓微波溶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广告纠纷一案,前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0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海寅,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坚、韦海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都是国内生产、销售微波消解仪器与配件的企业。被告自2002年开业以来,在各种场合一直声称其
    2023-04-24
    486人看过
  • 徐叔华诉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徐叔华,男,汉族,1931年1月24日出生,湖南省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5号楼1604室。委托代理人毛艳丽,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法定代表人杨正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亮,男,汉族,1955年4月30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门店管理中心主管,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5号。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戈,该社社长。原告徐叔华与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叔华的委托代理人毛艳丽,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金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2023-06-08
    131人看过
  • 上诉人金华市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0-01-1910:31:42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浙知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帆街966号金帆科技孵化基地1#4楼。法定代表人倪学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雄杰、胡航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观湖国际大厦1号楼1501号。法定代表人覃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江,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诉讼代表人沈明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
    2023-06-08
    307人看过
  • 原告杨绍全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旅游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12-2409:43:33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杨绍全,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雨鹭,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旅游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大同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周德勋,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全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旅游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绍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绍全负担。审判长胡进审判员陈秀良代理审判员彭浩二○○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陈聪
    2023-06-08
    249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 更多>

    #著作人身权
    相关咨询
    • 美术著作权纠纷是在原告还是被告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2
      可按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以节省原告诉讼成本。
    • 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则呢处理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2
      原告提交证据证明作品上署有其名的,即推定原告为著作权人,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也就是说,原告举出了其为作品的署名作者的证据,即完成了其为著作权人的证明责任,法官不得再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被告否认原告为著作权人的,应由被告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作者即为著作权人,原告只要证明其为作者就达到证明其为著作权人的效果。
    • 哪些情形导致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6
      原告提交了所主张著作权的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原告为著作权人;被告否认原告为著作权人的,应由被告举出相反的证据反驳。
    • 被告著作权侵权上诉标准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4
      对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情况,原告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被告实施并且在被告使用后的相关证据。例如擅自复制和出版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原告需要到市场上购买侵权物品。
    • 著作权侵权被诉讼应该怎么告?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9-02
      向法院提交一份诉讼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将会开庭进行审理。一旦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的时候,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常说的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