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期“注水”重量“缩水”自包装食品问题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9:50:46 479 人看过

12日,市民孙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的华润万家超市自包装食品存在人为延长保质期及实际重量与标示重量不符的现象。记者随后到该超市进行暗访。

水果缺斤少两拒绝重新称量

记者发现,该超市存在将水果与塑料托盘和保鲜膜包装一起称重,且称重后标签上显示的重量仍然缩水的情况。

记者在该超市的水果保鲜柜中随机取下一盘葡萄和一盘橘子,葡萄自包装标签上显示重量为0.780公斤,放到超市的电子秤上,连带塑料包装显示0.770公斤,负偏差10克。橘子自包装标签上显示重量为0.925公斤,放到电子秤上,连带塑料包装显示0.905公斤,负偏差20克。

记者询问一名工作人员,能否对水果进行重新称重,并按照电子秤上显示的重量贴新标签。该工作人员拒绝了记者的要求,理由是包装时间为1月7日,因此水分流失重量减少是合理现象。

内外包装保质期相差4个月有余

在该超市的无糖食品专柜,记者发现,消费者在购买时可自行决定购买数量后再称重,也可直接选购透明塑料包装好并且已称重的产品。

以某品牌的木糖醇沙琪玛为例,沙琪玛本身的小包装上生产日期显示2009年7月4日,保质期10个月,也就是2010年5月4日到期,但超市进行自包装后的透明塑料包装上保质期显示为2010年7月4日,保质期被延长2个月。

另一种无糖小麻花本身的小包装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09年8月3日,保质期6个月,也就是2010年2月3日到期,而超市进行自包装后的透明塑料包装上保质期显示为2010年6月17日,保质期被延长4个月有余。

相关法规

记者登录天津政务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发现,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禁止生产、销售。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违反该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登录中国法院网查询发现,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以该超市中的橘子为例,售价为每公斤7.6元,属于档次高于6元/kg、不高于30元/kg的食品,其称重范围在小于或等于2.5公斤内,该办法中明确规定允许的负偏差为5克。而该商品在连带外包装称重后负偏差20克,属该办法中明确规定的缺斤短两范围。(本报记者杨雪菲文并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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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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