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取得的时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1:25:01 169 人看过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动产物权变动的时候可以不用登记,不登记仍然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所有权:交付生效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3、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因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以动产设定抵押时,与交付无关。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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