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校园侵权责任怎样划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4 10:58:35 60 人看过

一、民法典校园侵权责任怎样划分

民法典校园侵权责任的划分是幼儿园、学校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人原因造成伤害的,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主要指财产上的损失,也包括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正当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要有因果关系。

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三、校园侵权的证据哪些

证据一般有人证、还有书证、或者是就是视频的证据等都是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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