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但我认为他是无罪的,故为他做无罪辩护,但是法官在庭上的问话就让我觉得无法理解。
法官问被告人认不认罪。被告人回答,认罪。
法官问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回答,被告人是无罪的。理由有三:
1.被告人在使用信用卡时是想着要还钱的,根本没有“诈骗”的意思;
2.被告人在使用信用卡时有信心也有能力还款,其后还不起款,是因为做生意亏了;
3.被告人在银行催款前后,陆续有还款的事实,虽然未全部还清,但已经尽力了。
法官:被告人,你同意辩护人的意见么?
被告:同意。
法官:被告人,你一方面表示认罪,另一方面又同意辩护人为你做无罪辩护,你到底是认罪还是不认罪?
辩护人:法官,我请求发言。我认为,被告人的意思很明确,他是认罪的。而我的辩护意见是独立的,不受被告人的意思左右。
法官:被告人,你必须明确你是否认罪,你不能一方面认罪,一方面又同意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两头都捞好处。
辩护人:法官,我请求发言。我认为,被告人的认罪与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并不冲突。理由有三:
第一、被告人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无法判断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认罪是表示,他对他实施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无异议,而且,他对其行为表示后悔并保证以后不再实施,这足以说明被告人的良好的悔罪态度。
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是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未经判决之前他就是无罪的,法官也应当先推定他是无罪的,否则庭审过程有悖于刑事诉讼法,其结果亦可能有失公允。
第三、辩护人是法律专业人士现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提出他无罪的辩护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独立的。如果我的辩护意见能被法庭所采纳,将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将还被告人予清白。请法庭不要在这个问题上难为被告人。
一、无罪辩护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徐州建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尹##父亲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先前的了解和今天的庭审,对案件有了比较客观的了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首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于2005年8月2日随意殴打被害人刘珍虎等人,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是错误的。因为在此次案件中,被告人尹##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无事生非,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先前是认识的,并且被害人刘珍虎还曾经欧打过被告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不具有寻衅滋事罪要求的主观随意性。所以对于此次行为按照一般的伤害处理更为适宜。
其次,被告人尹##于2004年11月1日,参与的捷捷舞厅殴打梁泉案中,被告人尹##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恶性也不大。在j,j舞厅案中,同案人柴文被严重刺伤之前,被告人尹柱就已经知道,同案犯已经有人滋事,但是其并没有参加(同案人牛超的讯问笔录00079)。而是在同案人柴文被严重刺伤以后,被告人在误认为是被害人等人所为,当被害人持啤酒瓶追出舞厅时,才对被害人进行的殴打。可以看出,被告人虽然参加了此次犯罪,但是其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罪过方面明显较底,在刺伤他人之前是经过思想斗争的。
第三,被告人尹##是初犯,偶犯。犯罪时刚刚年满16岁,犯罪后能够虚心接受父母的教导,与社会不良少年断绝来往,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并承诺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能够迷途知返。并且被告人父母在得知被告人尹柱将被害人刘珍虎打伤以后,积极进行了赔付,得到了被害人母亲的谅解,同时被害人的母亲也向法院恳求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相关文件精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尹##因为年幼无知,认识了社会闲散人员,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其本性不坏,能够听从父母的教导。遂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由被告人的父母进行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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