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作出。
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当事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二)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决定需要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当事人自己没有权利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三)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决定,必须是在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才能作出。
主要是指:
1、探望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2、探望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者对子女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等侵权行为倾向,可能危及子女的安全的;
3、探望权人品道德品质和作风特别恶劣,可能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
4、探望权人与子女的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等情形。
中止探望权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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