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档案送哪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7 18:52:34 127 人看过

一、解除劳动合同档案转出到哪里

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街道劳动部门或者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可以转移到三个地方,

是新的用人单位,

是转移到街道劳动部门,

是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一般说来,工人身份的档案都由街道或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保管,干部身份的档案都由人才服务中心保管。

但是随着身份界限的不断打破,目前对个人档案的保管已经没有明显的限制。不论档案保管在什么地方,只要当事人交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如果劳动者希望将自己的档案从街道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者首先应当由人才服务中心向街道出具商调函,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将档案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

劳动者也可以在实现新的就业后,由新的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档案调出并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关于劳动者身份的变化问题,一般说来,在劳动者不存在被开除、除名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干部身份不会发生变化。有没有干部身份,对一个人的发展影响并不大。

人才交流中心和街道同样具有管理存放人事档案的职能。因此,你可以将你的档案放在街道劳动力管理机构。而且,就收取档案管理费而言,我国各地劳动保障系统普遍比人事系统收费低。

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人”的管理上,分为“人事局”、“劳动局”两个系统。但实际上,人都是劳动力、都是人力资源。传统的“干部”、“工人”的划分才出现如此分割,近年来,虽然两个系统仍存在,但在对人的管理上已没有什么区别了。

二、劳动合同对应届毕业生有什么影响?

签订合同后提前离职也是可以的。

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用人单位希望尚未毕业的学生能到单位工作,即使是这样,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或者签订实习协议,并在协议中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你还保留学生身份之前,公司与之建立的都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征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还没拿到毕业证的仍然属于在校生,不具备劳动法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还没拿到毕业证的应届生签订的是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学校及在校应届毕业生之间签订的,对即将形成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中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就业协议形成的三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学校、学校应届毕业生。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注意:大家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于不利地位了。

三、劳动合同可以口头吗

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是法律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作出的一般规定。目前,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采用书面形式,有的采用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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