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抵押权登记的效力规定如下:
1.不动产抵押已登记为生效要件。
2.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权的种类有什么
抵押权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动产抵押,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2.动产抵押,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3.权利抵押,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4.最高额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5.财团抵押,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
6.共同抵押,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三、什么是抵押权登记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债务担保方式,以抵押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一般是需要办事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也是在登记之日起生效的。
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担保时,将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并且到相应的机构办理登记的债务担保方式,而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的机关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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