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农村水电供电地区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0:20:39 266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经济)委员会、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水利(水电)厅(局):

为解决农村水电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农村供电供电地区征收农村水电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农电建设基金”)。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7号文精神,对农村水电供电地区征收农电建设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农村水电供电区内的用电户(含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除农业排灌用电、民用照明和家庭生活用电、由财政拨给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用电不征,化肥(包括合成氨)、烧碱、黄磷、电石等四种产品生产用电免征,铝锭、铁合金两种产品中国家指令性计划部分生产用电免征,国营统配煤矿企业及核工业的铀扩散厂和堆化厂生产用电按每度三厘钱征收外,一律按本通知标准征收农电建设基金。

华东三省一市农电建设基金的减免,按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财政部、能源部〔1988〕价重字435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农电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用电量二分狂,由用户随电费缴纳。

三、农电建设基金由县级农村水电供电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征收,地区电网直供电量由地区电网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但不得重复征收。

四、农电建设基金由县级农村水电供电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用于农村水电及其供电电网的建设,连同“以电养电”的资金和历年用于小水电建设的专项资金(不包括财政拨款用于发展小水电的资金)等,建立农村水电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开发。农村水电发展基金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上列收列支。

五、农村水电供电区上国家(或省属)大电网的电量(含中小水电站直接上网电量),按国发〔1987〕111号文件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征收,征收的资金按农村水电上网电量比例划返农村水电供电区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在省计委、财政的监督下,用于所在地区的农村水电及电网建设。

六、由农村水电发展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进行管理,并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7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办电政策办理,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期限等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收回的本、息应转入农村水电发展基金,再投资于农村水电及电网建设。

七、对农电建设基金免征各项税收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八、农村水电供电区趸集大电网电量,已经按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文件规定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不得重复征收农电建设基金。

九、用户缴纳的农电建设基金比照电费支出列支,由用户自行消化。

十、农村水电发展基金应当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农电建设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应接受当地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和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和财政局应每年向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水利部报送农电建设基金的征收和使用计划及结存情况。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和水利部备案。

十二、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至一九九九年底,一九九九年以后是否继续执行,届时根据具体情况再定。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反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23: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电力建设相关文章
  • 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
    一、电力建设资金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征收,作为地方电力建设的专项资金。二、对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以及向省外输送的电力均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三、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二分钱,由用户随电费缴纳。外省用电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与有关省市电力管理部门结算,其征收标准另行确定。对农灌用电暂时免征,化肥生产用电暂实行减半征收。四、电力建设资金由省统一组织征收,各地、市、县和部门不得重复征收。五、电力建设资金由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向用户随电费收取,按月汇总缴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单立帐户,专款专用。由省计划委员会按照国家计划和地方情况统一管理安排。六、使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按国家集资办电的有关规定,地方投资的部分,产权归地方所有,并按此比例分电分利。地方按比例分得的电量,用于全省地方企业、市政、生活和农业用电以及中央在我省现有企业新增用电需要。七、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
    2023-04-20
    196人看过
  • 国网黄化供电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
    7月31日,7名施工人员将变压器、塔材等物资搬上大卡车,准备运往尖扎县康杨镇措干口村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施工现场进行安装。目前,国网黄化供电公司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国网黄化供电2014年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共有61项,其中,35千伏项目2项、10千伏及以下项目59项。截至7月29日,10千伏及以下项目工程进度已完成总量的40%。该公司计划10月20日前完成10千伏及以下项目投运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35千伏项目验收投运工作。目前,该公司严格按照省电力公司里程碑计划要求,结合项目实际进展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各项工作稳步推进。自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实施以来,国网黄化供电建立实施了月度协调会沟通机制,全面掌控项目安全、质量、进度等工作的开展情况。该公司始终把安全质量管理放在工程建设工作首位,加大安全知识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137人次,同时充分发挥安全稽查大队的安全稽查职能;充分发
    2023-06-07
    274人看过
  • 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一、电力建设资金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征收,作为地方电力建设的专项资金。二、对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以及向省外输送的电力均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三、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二分钱,由用户随电费缴纳。外省用电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与有关省市电力管理部门结算,其征收标准另行确定。对农灌用电暂时免征,化肥生产用电暂实行减半征收。四、电力建设资金由省统一组织征收,各地、市、县和部门不得重复征收。五、电力建设资金由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向用户随电费收取,按月汇总缴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单立帐户,专款专用。由省计划委员会按照国家计划和地方情况统一管理安排。六、使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按国家集资办电的有关规定,地方投资的部分,产权归地方所有,并按此比
    2023-06-07
    136人看过
  • 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农村粮食加工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发布文号】(87)水电财字第163号【发布日期】1987-12-14【生效日期】198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农村粮食加工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14日(87)水电财字第163号)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粮食加工用电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据了解,你省各地执行电价不尽统一,产生了一些矛盾。为了正确执行电价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凡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贫困县的农村粮食加工用电(不含粮食加工厂),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非贫困县的农村粮食加工用电,应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目前,各贫困县农村粮食加工用电已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从1988年1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非贫困县农村粮食加工用电已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继续执行,未执行的,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非工业
    2023-06-07
    466人看过
  • 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电力工业部:为加快我国电力建设的步伐,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在全国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两分钱,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力建设基金”),并免缴各种税费。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商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电力建设资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从1994年起,原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并入价内,由电力企业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考虑到电力建设资金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对加价部分免交所得税,执行时间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请各地遵照执行。
    2023-06-07
    306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改进意见》的通知
    为了提高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加快验收工作进程,现将《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改进意见》(以下简称《改进意见》)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意见》是对《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275-88)下称《验收规程》)的补充和局部修订。二、1996年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执行《改进意见》有困难的,经报部水农司同意后,可按原《验收规程》规定的方式进行验收工作。三、在执行《改进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请函告部水农司。附件: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改进意见一、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可按枢纽工程、过木工程、通航工程、库区移民、工程档案、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环保等若干专项,分项进行专项验收。各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专项的设置进行适当的增减。二、工程竣工整体验收委员会下设上述各专项的专项验收组,各专项验收组组长由验收委员会有关主要成员兼任。三、各专项验收组代表验收委员会负责完
    2023-04-22
    279人看过
换一批
#电力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电力建设包括电源建设和电网建设。其中电源建设即发电厂的建设,包含传统电力建设及新能源电力建设,如火力、水力、风能、核能、生物能等。而电网建设主要为输电线路的建设。其中建设主体主要为国家电网企业下属的分公司,以及地方电力建设公司。... 更多>

    #电力建设
    相关咨询
    • 农村建设供电设施占用农民用地建房如何赔偿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0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民对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国家征用土地时依法予以补偿,而不是赔偿。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执行: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
    • 农村电力建设占用农民用地怎么赔偿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9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民对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国家征用土地时依法予以补偿,而不是赔偿。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执行: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
    • 农村电网供电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09
      象你这样的情况,就你一家吗?临时电的问题不是你一家的事情,可能邻居都是这样的,邻居的证据就可以证明是临时用电的问题,不需要电力公司的证明。 1、你现在已经接到了起诉书,按照起诉书的内容写一答辩状,把事实讲清楚,驳对方在事实上的陈述,收集邻居的证据证明几个问题: (1)房屋的结构; (2)房屋的质量; (3)临时用电; (4)不交纳房屋租金的原因。 2、电力公司的证据有没有都无所谓,原因是临时用电是
    • 农村建设供电设施占用农民用地如何赔偿款?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0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民对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国家征用土地时依法予以补偿,而不是赔偿。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执行: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
    • 电力建设资金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1
      电力建设基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