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包括:
1、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核定一、核定项目名称: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核定
一、核定项目名称: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核定
二、核定对象: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
三、受理单位: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股
四、核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29条、
2、《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28条。
五、核准条件:根据石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确定待遇。
六、申请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伤伤残证;
3、旧伤复发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提交《旧伤复发医疗审批表》、《工伤康复治疗审批表》、《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审批表》;
4、《石首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报销审核表》;
5、医疗费用相关材料:诊断证明(盖章)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特殊检查复印件、费用明细表(盖章)医疗费用结算单、原始发票。
七、收费依据:不收费
八、核准时限:20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0716-7283266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四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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