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是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经审查的处理方式是:
1.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二、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如何交纳诉讼费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交纳诉讼费的方式:
1.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n(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n(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n(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n(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n(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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