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司法解释的解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10:43:44 390 人看过

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出现以下情况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立案:第一、因商检失职导致本来可以进出口商品的不能进出口,合同和订单被取消,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造成三十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第二、因商检失职导致不合格商品进出口,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第三、三次以上商检失职,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国家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商检失职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商检失职罪的量刑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刑法规定,犯此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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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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