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2-08 08:01:01 433 人看过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

(一)中止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8条第2款规定,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2017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四)恢复执行

1、因不受理破产案件而恢复执行。主要指的是执转破案件,因为非执转破的案件,不会在受理前就因破产案件而中止。

2、受理后恢复执行

二、执行转破产向哪个部门提出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三、什么是执转破

申请强制执行应该提交的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三)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十五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两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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