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超越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0:23:05 323 人看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是否适用于《广告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印刷品广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广告的发布方式有刊播、设置、张贴,其中刊播中的刊不仅指在新闻媒介上刊登广告,而且包括通过邮寄等其它形式发布广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也具体明确了《条例》的管理范围包括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因此,企业超越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属于违反《条例》第七条的行为,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8日 06: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权利人提供的技术信息能否定为商业秘密的请示》(苏工商〔1998〕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2023-06-05
    471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依据《种子法》查处生产、经营劣种子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生产、经营劣种子案件的请示》(大工商发[2001]2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之一,具有管辖权。根据国家法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相关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九条的规定,对经销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2023-06-07
    118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韩民国企业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国已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同大韩民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经商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就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今后,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一律按外商来华广告对待。我局与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广告进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89〕第98号)及我局《关于承接台湾、南朝鲜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88〕第46号)中关于南朝鲜广告的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失效。请尽快将此通知转发各广告经营单位。
    2023-04-24
    273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即交付使用违法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适用的请示》(川工商办[2001]1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使用的违法行为,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以及第七十五条,还分别对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作了规定。我局认为:由于行政法规已有规定,对该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宜适用《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应当告知合同当事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
    2023-06-10
    352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人民文学出版社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应如何认定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广告主委托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享有收取广告发布费的权利。广告发布者在某项特定的广告发布活动中,主动放弃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得到广告费,或者以其它形式折抵广告费时,其广告费金额可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第四条来认定。
    2023-04-24
    177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持内地营业执照在深圳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1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三、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
    2023-06-09
    174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支等问题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2004-6-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市、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已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企业登记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为做好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支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工商办字〔1988〕第90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86)工商72号〕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及经费管理办法,均比照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各类广告公司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收费标准按照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办理变更登记、进行年
    2023-06-09
    90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移动电话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号:工商消字[2002]142号发布日期:2002-6-25执行日期:2002-6-2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移动电话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2]6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移动电话机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拒不承担“三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23-06-07
    373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工商所有(无)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经营者应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登记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及集市贸易中无照经营行为,工商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处罚。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2023-04-24
    59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其产品在境外的市场占有率、排序的内容在广告中使用问题的答复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市场上销售的境外产品在其商品包装物上标示销量第一的广告宣传是否属于违法广告的请示》(湘工商广字〔2001〕8号)收悉。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现答复如下: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均不包括企业及其产品在境外的销量、市场占有率、排序以及在广告中的使用。
    2023-04-24
    285人看过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通过张贴、摆放、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依照本办法管理。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发布广告,利用印刷品发布烟草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印刷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新闻、报道及其他非广告信息。第六条印刷品广告中应当具有广告标志,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第七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第八条广告
    2023-04-24
    105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工商公字[2000]311号发布日期:2000-12-26执行日期:2000-12-26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福州市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可否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6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电业局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范的提供供电服务的公用企业。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对安装20安培及以上电能表的用户加收150元的低压接户改造费,对拒绝交纳该笔费用的用户,不予安装电能表,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3-04-24
    199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各类药品、保健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销企业散发违法印刷品广告进行集中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个时期,一些药品、保健药品、保健食品的生产经销企业,大量印制散发虚假、违法印刷品广告。在这些印刷品广告中,有的药品广告不科学地表示功效,进行使用前后比较,标明或暗示能增强性功能;有的保健食品广告扩大宣传范围,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有的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和形象,或使用专家、医生、患者的形象作证明;有的印刷品广告未经审批,或虚构登记证号、审批文号,擅自散发。这些印刷品广告,大多内容淫秽,格调低下,有的甚至将重大政治题材编写成色情小说,败坏社会风气,毒害青少年,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影响极为恶劣。为净化广告市场环境,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决定对各类药品、保健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销企业散发违法印刷品广告进行集中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药品、保健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主要散发地的药店、商场、医院、繁华街道、居民小区、车站等
    2023-04-24
    449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认定江陵县新华书店在征订发行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时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小学教材由新华书店统一归口征订和发行。据此,新华书店依法具有从事中小学教材征订和发行经营活动的独占地位,在中小学教材征订和发行经营中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新华书店滥用其征订和发行中小学
    2023-04-24
    12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国家关于商品经营范围的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6
      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海关监管货物除外。
    • 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当属无效行为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20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一定无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一)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
    • 行政复议答复邮寄超期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12
      最好是邮寄,而且最好以EMS邮寄,详细写明邮寄的材料名称,这样就有证据证明于何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了。要是亲自去送,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人给你签收的,而一旦形成诉讼,相关部门又往往会称其并未收到。
    • 超越经营范围的对民营企业有何处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13
      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轻则警告,重则吊销执照并罚款。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发布印刷品广告的申请应当如何审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