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时,首先应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债权人能否就此取得优先受偿
司法解释规定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依据此条司法解释,提起代位权的债权人就能够通过次债务的直接清偿而获得优先受偿。该条司法解释已广受诟病,因为其违反了合同保全中的“入库原则”。一旦法院裁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也应当首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之中,然后由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就该责任财产平等受偿。司法解释还规定,规定突破了“入库原则”,最终也破坏了债权之间的平等性,甚至使得提起代位权诉讼具有了优先受偿的债和特别担保的效果,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此条司法解释成立,哪一位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实际上已经取决于由谁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问题了。债权人争先恐后地提起代位权诉讼不仅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对于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债权人而言也有失公允。因为《民法典》第535条已经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即“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既然能够通过代位权诉讼优先实现其债权,相应的必要费用却要归于债务人负担,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扣除,最终等于由全体债权人分摊,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显然难谓公平。
二、行使代位权满足的条件有什么
什么是代位权,是否作为债权人就可以形式代位权呢,债权人必须在具备如下条件时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三、合同代位权具体需要什么条件
合同代位权需要的条件分别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法定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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