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不可以只卖住宅,不卖电梯等共有部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8 20:41:18 404 人看过

业主不可以只卖住宅,不卖电梯等共有部分。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民法理论的规定,在专有权、共有权以及管理权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大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管理权;同时,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转让的;

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因此,业主不可以只卖住宅,不卖电梯等共有部分。

一、住宅小区外墙面所有权属于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居民购房时,应当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产证,住宅区由许多部分组成。业主拥有住宅、营业用房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因此居住区的外墙表面不是专有部分,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连的外墙表面不具有居民个人的所有权。因此住宅区的外墙属于所有业主。

二、什么是小区公共收益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是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针对经营活动收益分配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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