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税率。
我国增值税实行三种税率:17%的基本税率、13%的低税率和零税率。17%的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多数货物和应税劳务,13%的低税率适用于特殊货物。零税率适用于出口。
目前适用13%的低税率的货物包括:
(1)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混沌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是指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3)自来水。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暖气和热水。暖气和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家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和热气。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冷气。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6)煤气。煤气,是指由煤、焦碳、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煤气的范围包括:①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②发生炉煤气,是指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碳、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③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7)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8)天然气。天然气,是指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9)沼气。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10)居民用煤炭制品。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碳。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1)图书、报纸和杂志。图书、报纸和杂志,是指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①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家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②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③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12)饲料。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①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及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②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及粮食副产品及产品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③配合饲料,是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④复合预混料,是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⑤浓缩饲料,是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的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的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13)化肥。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①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②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③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④复合肥料,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称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⑤微量元素肥,只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⑥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14)农药。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以及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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