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上午,蕙兰制作有限公司状告北京纸老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东方丽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音像出版社、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和侵犯商标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蕙兰制作有限公司诉称,其是蕙兰瑜伽初、中级系列产品的著作权所有人和“蕙兰瑜伽”、“张蕙兰”、“WaiLana”、张蕙兰本人头像照片、“HilanYjia”等五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五被告在未经蕙兰制作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复制、出版、发行蕙兰瑜伽的产品,且在这些产品上使用了“蕙兰瑜伽”、“蕙兰瑜伽功”、“WAILANAYOGA”等文字或标识以及张蕙兰女士的头像。蕙兰制作有限公司认为,五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其著作权、商标权的侵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判令深圳市东方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东方丽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令深圳市东方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东方丽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音像出版社、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法庭上,北京纸老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该公司没有批量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因此不构成侵权。其余四家公司认为,蕙兰瑜伽最初是由他们引入中国的一种易于常人练习的功法,其发行是经过原告同意并签署了合约,后经由版权局备案、批准,有合法授权。而涉案商标此前没有中文译名,是被告翻译并推向市场才使其有了中文名字。被告的代理律师称原告见利忘义,将商标授权给了另一家公司才造成今天的局面。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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