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和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的防范对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43:35 30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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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来,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在中国建立地区总部和设立运营中心而逐步实现集团化,在我国的竞争实力明显增强。跨国公司的大举进驻和对我国的大规模投资,缓解了我国经济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使我国工业技术水平得到了迅速提升,促进了我国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将我国经济纳入了国际轨道,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回报这些市场开拓者的时候,我们不能忽视跨国公司所带来的负面效果,某些跨国公司依赖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遏制我国企业的发展,并在某些行业形成了垄断格局,对我国某些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已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必须对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进行有效的防范和监控,形成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跨国公司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的实现

(一)依赖资金实力通过并购削弱我国市场竞争,谋求垄断地位

跨国公司的融资实力是其在中国进行并购形成市场优势地位,进而采取限制竞争行为的最便利迅捷的武器。因为跨国公司利用资本运营方式并购我国企业后,可快速谋取在我国的优势地位。虽然企业并购并不当然地削弱市场上的竞争,但很多情况下企业并购的确会给市场竞争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为垄断的产生提供最佳的充分条件。因此,企业并购往往成为各国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其中尤以横向并购对市场竞争产生的负面影响最大也最直接。横向并购会直接导致特定市场上竞争企业数量减少,市场集中度提高,甚至出现少数大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例如,全球领先的通信集成电路供应商IDT公司以8500万美元并购我国电信集成电路供应商新涛(上海)有限公司。1998年,柯达与中国感光全行业合资合作,中国国内原有的7家感光企业中,3家与柯达合资,3家由柯达给予经济补偿,1家不参与合资合作(乐凯)。中国政府为保护柯达在华投资的利益,承诺在合资后的3年基建期内,国内感光企业不得与其它外商合资合作。柯达以10亿美元的代价买下了在我国的3年垄断期。

(二)通过品牌控制取得行业及市场优势地位

品牌控制是跨国公司在我国迅速取得优势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国内一些企业的品牌在跨国公司进入之前,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在消费者中享有一定声誉,但由于许多企业缺乏品牌意识,忽视品牌战略,在合资时或者使用外方品牌,或者将知名品牌低价转让给外方后被弃之不用,以致越来越多的国内品牌在市场上消失。据估计,我国现有的三资企业中有90%以上的企业使用外方品牌。跨国公司通过对品牌的控制,在许多行业已经成功地构筑起又一道阻止国内其他新进入企业的行业壁垒。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在国际饮料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近年来,二乐在我国二十多个城市建有罐装饮料公司,通过品牌控制,迅速取得在国内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我国二乐几乎成为碳酸饮料的代名词。杭州娃哈哈推出的非常可乐企图挑战二乐,但是在花费了上亿元的巨额广告费作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后,仍未能撼动二乐在我国市场的支配地位。(注5)

(三)凭借技术实力及技术控制推进限制竞争行为

资料显示,目前跨国公司垄断了世界上70%的技术转让和80%的新技术、新工艺。几乎所有跨国公司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业,跨国公司都控制该行业的先进技术,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技术差距。跨国公司凭着对先进技术的控制,在我国获取了巨额的垄断利润。为了不断强化其技术控制,跨国公司越来越注重利用我国的技术资源,通过大量招聘国内科技人才,并购国内科研机构,在东道国开展研究开发,推出适合中国市场的新产品,以图保持其在中国市场的技术优势,构筑技术壁垒,谋求维持其市场优势地位。

跨国公司为了维持技术优势经常拒绝交易和进行独家交易。据了解,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尤其在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上,跨国公司拒绝交易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某跨国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网络设备制造商,该公司对其拥有专利权或商业秘密的私有协议,不授权给任何其他企业,人为地阻止了不同企业设备的互联互通,形成了技术和市场壁垒,也使得在招标过程中,其竞争对手难以对它形成实质竞争。跨国公司还依赖技术优势,构筑起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从而长期地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达到获取巨额垄断利润的目的。

(四)跨国公司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在一些城市的外资大型超市,供应商需要向其支付种种费用,已经是行业内外公开的秘密。还有中国乳品包装业,外企占了95%的份额。从罐装机到纸质复合包装材料,中国的各大乳品加工企业几乎都在使用瑞典利乐一家公司的产品。因为,如果要使用瑞典利乐的罐装机,就要购买瑞典利乐的纸质复合包装材料。而且在中国,乳品包装居然占了销售成本的40%,也就是说,这些跨国公司在搭售的同时,还在攫取垄断利润。这是因为在这些行业中,这些企业已经占据了完全的行业优势地位,其上游行业中的企业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五)采取限制竞争协议行为

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尤其是横向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即卡特尔,危害最大。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完全排斥竞争,同时也严重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对市场的竞争机制构成严重危害。

采取限制竞争协议行为是跨国公司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一大特点;根据WTO竞争政策工作小组的报告,1997年国际卡特尔对发展中国家进口贸易的影响高达6.7%,相当于811亿美元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卡特尔行为在我国也存在,如2002年1月国际班轮公会、国际运价稳定组织在我国港口统一时间、统一标准收取码头作业费。

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因而有一部分的跨国公司采取了限制竞争协议的方式抢占我国的市场。例如在eBay收购了国最大的个人网上交易平台——易趣之后,易趣就秘密与国内四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网易、TOM及卓越、当当等电子商务网站签署了排他性网络广告协议,对其在华的竞争对手进行全面的网络封杀,协议第9条规定,在与易趣签定了该协议的网站,不得在其网站刊发任何形式的易趣网站竞争者的网络广告,以及向该网站用户发送易趣网站竞争者的促销电子邮件。

(六)制定商业标准,掌控市场规则

强者是规则的制定者,在中国很多产业占据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也正在使行业规则发生改变。2002年,一家跨国通信巨头刚刚推出无线对讲机的新产品,与此同时,中国信息产业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也适时公布了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的通知。规定对409MHZ-410MHZ频率之间的20个信道专门划分为民用,并首次松动了对民用对讲机管理频率的限制。

这意味着该公司的无线对讲标准成了该行业事实的市场标准。因为通信产品实质是技术标准的载体,当拥有无线对讲技术的厂商将产品大规模推向市场,这个通信巨人就成为标准的绝对持有者。跨国公司的标准形成了事实的行业标准,这种对标准和市场规则的控制,使跨国公司在技术上的优势得到加强,对行业的控制也得到了巩固,于是就更接近了垄断。而且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对标准和规则的控制,极有可能会增加中国企业竞争的成本,更恶劣的情况是,中国企业有可能还要为这种技术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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