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效力如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16:50:56 61 人看过

(一)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上述文件中,前两个文件就逾期不答复竣工结算报告的,直接视同发包人认可,这与最后一个文件规定只有在存在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逾期不答复竣工结算报告才视同发包人认可是有抵触的。性质上前两个文件属于规章,最后一个文件属于司法解释,在效力层次上司法解释出于更高地位。因此,如果施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很难直接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

(二)如果合同中果真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你可以依照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33条要求发包方支付利息,当然也可以起诉要求结算并赔偿损失。

一、工程造价出现超预算原因

(一)设计变更的原因: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大于清单工程量,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的浮动范围,依据合同的约定,可以办理签证追加超出部分的工程量价款,会造成工程结算价款的增加。

(二)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原因:如果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的部分,也会导致在施工过程中,要补充遗漏的清单项目,势必造成工程价款的增加。

(三)材料价格的上涨原因:如果施工当期的主材价款涨价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浮动范围,依据合同,在中间支付价款要调整材料的单价,也会造成结算价款的增加。

(四)规费的调整原因:在施工当期,建设或财政主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工程缴纳规费的政策调整,如果在合同有约定要调整的,也会影响到结算价款的调整。

特别要注意的是,工程造价超过预算,指的是工程结算价款大于预算。所以要求造价人员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要有前瞻性,要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对于不能确定的价款要多开展询价工作,做到不漏项,不漏算,预算要尽可能的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

二、建筑工程结算流程注意事项

(一)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

(二)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工程量费用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

(三)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

(四)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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