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30 11:22:07 92 人看过

1、事业单位改制后,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改制后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聘用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在同等条件下,改制后的单位应优先聘用原固定制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救济,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未被重新聘用的或选择自谋职业的,在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原缴费年限与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2、事业单位改制职工的安置费标准。

事业单位聘用(劳动)合同制人员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为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工龄未满1年按1年计算。事业单位固定工基础安置费5000元,5年以上工龄每增加1年增加700元,若低于“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标准的按其标准计发。办理农转非招工手续的土地征用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增加土地补偿金4000元。

3、事业单位转制中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女干部,转制时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50周岁以下的女干部,转制后在工人岗位上或自谋职业的,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4、转制事业单位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改制办法,可一次性计提各项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五年按五年计提),并终止原劳动关系。缴费基数以当年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和前五年的全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缴费比例按转制时的标准确定。

上述人员,不再发给安置费和生活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其间如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可作相应调整,并按退休时的工资标准套改退休费,如计发退休费低于企业同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可按企业标准计发。

5、事业单位改制计算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时间以批准改制方案时间为基准日;一次性计提各项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上半年批准改制方案的计算到6月30日,下半年批准改制方案的计算到12月31日。

6、转制时已离退休人员,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待遇。退休(职)人员以退休(职)费为基数一次性计提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75周岁,少于五年按五年计提,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其它统筹外支付的有关费用,一次性计缴至75周岁,少于五年按五年计提,由主管部门代发。离休人员纳入“两费”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7、一次性计提各项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和已退休(职)人员按每人17000元的标准计提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上缴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并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已改制歇业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视同缴纳,死亡后一次性支付处理。同时按每人20000元的标准计提托管经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年终慰问等统筹外费用支出,由主管部门代管。

8、事业单位转制时应缴而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必须在转制时按现行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对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时一次性领取安置费人员,根据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补贴,由原单位通过社会保险事业局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4%*120个月。

9、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在转换身份时选择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的,离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不足五年的,每少一年扣减20%安置费,所扣减的安置费由单位一次性划拨到社保局。

经营性事业单位怎么转为企业改制?

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完成:1、先售后股。将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经评估后的存量资产以净资产计价出售给单位职工。在职工购买存量资产的同时,鼓励职工增资产入股。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作量投入,对净资产额较大,职工难以一次性认购的,可采取分期付款和买、租、股结合的办法。对本单位职工不能全额认购的,允许出售给社会法人或自然人。2、兼并重组。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或由主管部门与兼并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兼并方出资收购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实行整体式兼并。兼并重组既可在本系统内进行,也可跨系统进行。3、停业破产。对无力正常运转且难以实行重组的单位,采取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后申请停业注销的办法,实施自行解体。对严重亏损、债务沉重和无力清偿的单位,可参照企业破产办法进行破产清算。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意见强调,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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