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罪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5 15:43:32 437 人看过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监禁或者管制: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至十年以下监禁,可以并处罚金。两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与洗钱罪

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在犯罪对象上均包括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方式上也都使用了转移或者隐瞒行为。但前者是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犯罪所得财物;而后者则是为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违法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特指毒脏,只包括犯罪所得不包括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另一个则是针对包括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一个是行为人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或者从中牟利,并没有转换、改变毒赃的来源和性质之漂白意图,而另一个则是通过掩饰、隐瞒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行为人为漂白毒脏而实施了隐瞒、掩饰行为,这种情况下隐瞒、掩饰行为被非法漂白行为所吸收,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转移或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漂白的主观目的,从而实施了掩饰、隐瞒毒赃的来源和性质之清洗行为。行为人的前行为构成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后行为构成洗钱罪,一般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两种犯罪所指的对象都包含有犯罪所得,主观方面也均表现为故意。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而实施窝藏、转移、隐瞒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由此可见,前者只涉及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而后者则泛指所有形式的犯罪所得。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窝藏、转移、隐瞒;而后者的行为方式除此之外还包括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比前者的行为方式较为宽泛。

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毒脏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论处;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毒脏以外其他犯罪所得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前者是指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而后者是指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由此可见,前者所涉及的对象为毒品或者毒脏;而后者所涉及的对象为证据。因为毒品与毒脏同样属于证据中的物证,一般认为单纯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的,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如果窝藏、转移、隐瞒行为以掩盖罪行或者毁灭罪证,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为目的,应当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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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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