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解决机制审理行政案件有何必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21:45 230 人看过

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行政诉讼作为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在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官民纠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之一,就是努力追求和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合理多样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协商、对话和有效沟通,及时解决争端和冲突。这种和谐应该充满活力、差异性和多样性,不断探索解决新问题的新途径、处理新矛盾的新举措。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有必要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加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援助力度。(2)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需要。我们应该承认,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确实可能利用其有利地位,威胁、恐吓甚至欺骗原告,迫使原告妥协,或者以牺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换取原告撤诉。然而,行政诉讼调解并不是无原则的调解。调解由人民法院主持。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思想疏导和法制教育等方式,方便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虽然建立在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基础上,但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诉讼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合。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过程,可以有效避免调解结果损害当事人利益或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因为如此,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禁止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调解,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完全脱离了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往往容易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益造成损害双方的利益。相反,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的建立可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3)推进行政诉讼协调法制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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