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适用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8:04:53 461 人看过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提供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信息发布、搜索引擎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是该罪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信罪是重罪吗

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信罪都不是重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并未对重罪轻罪进行一个明确的划分,但是通过《刑法》体系中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以及正当防卫致人伤亡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来看,重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处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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