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04 23:35:28 279 人看过

发布部门: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

《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已经1999年4月1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为实施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申请、审查和报批行为,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和报批工作报本规定执行。

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实现占补平衡。

三、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申请使用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以外区域单独选址的除外。

四、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定额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依据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五、建设用地的供应,应优先满足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对列入《国家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项目用地,应从严控制,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提供土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政策、规定,未列入《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都要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

六、建设项目实行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转报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受理预审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预审报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转报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时,应附具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

3、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土地利用和用地选址的章节,专门论述项目用地位置、用地规模的确定及土地拟开发利用情况等内容);

4、建设用地兰线图;

5、市、县土地部门提供的建设用地兰线图范围内土地权属证明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

6、用地单位的耕地占补平衡承诺书;

7、市、县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认定和土地年度计划安排及拟供地方式、土地用途、土地年限、拟出让底价、用地规模等书面意见;

8、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意向(协议或预约)书或土地出让合同(草案);

9、以行政划拨土地作价入股、转让或合作建房的,必须提供当事双方的开发意向(或协议)书和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10、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七、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申请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范范围外选址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范范围内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文件,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开发计划及建设项目具体落实情况,确定具体用地面积,组织分批次集中逐级申请上报有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权的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申请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每季度上报一次。上述项目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的,直接按规定办理供地批准手续。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持户口薄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按照“一户一宅”、“折旧建新”的要求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用地。

3、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5)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占用耕地,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8)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9)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10)用地红线图(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1)土地利用现状图;

(12)市、县土地部门提供的用地红线内土地权属证明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

(13)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附具所在地市、县、区基准地价;

(14)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还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

(15)征地资金落实证明;

(16)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文件、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其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退回用地申请。上报省政府审批的,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材料一式四份,其中用地请示文、四个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式十二份。

(二)组织报批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组织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农用地转用、征地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农用地转用、征地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上述项目认定应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用地的,应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

2、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非农用地的,按“一户一宅”、“折旧建新”的规定向村(居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后,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张榜公布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规定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方可批准用地。农村村民建住房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建房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

(2)村委会出具的“一户一宅”或“折旧建新”的情况证明;

(3)住宅宗地红线图;

(4)住宅立面图、平面图;

(5)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3、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三)报件审查

上一级人民政府收到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征地申请后(圈外用地同时报批供地申请),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文件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具体的书面审查意见(审理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有批准农用地转用、征地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

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标准;

5、土地供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价格是否合理,出让用地的底价是否低于同类用地的基准地价;

6、农民安置补偿落实情况;

7、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审查中提出的预审意见是否被采纳及采纳的具体情况;

8、该项用地能否在本地区已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和闲置土地中调剂解决;

9、占用耕地,应严格审查耕地开发补偿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耕地开发补偿方案实施情况以及耕地开垦费缴纳情况;

10、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落实,是否超用地定额标准用地,并附具项目所在地的用地计划安排执行情况。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市、县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转报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必须在6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四)批准用地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征地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的,按规定权限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规定权限批准。

2、有批准农用地转用、征地权的人民政府,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批准。

(五)提供土地

建设项目用地依照法定审批权限经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手续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逐项落实,办理提供土地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依法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四至范围、补偿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提交的交件、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等内容在当地依法予以公告。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按项目实行统一征地。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被征用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

具体用地范围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批准文件,组织用地单位委托具备勘测定界资格的勘测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勘测定界:

对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提供用地的项目,在收取用地税费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现场界桩划定用地范围并交付土地;

对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的项目,在收取用地税费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现场界桩划定用地范围交交付土地;

对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用地的,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建设单位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现场界桩划定用地范围并交付土地。

(六)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或预登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按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集体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八、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在批准用地后,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还应报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实行按月上报的办法,每月审批的用地逐件汇总填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备案表》,于下月10日前上报。不按规定上报的,暂停办理审批农用地转用、征地手

续。

九、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定期检查制度,对耕地占补落实情况、对已批准用地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定期进行跟踪检查,掌握开发建设进度和土地利用情况。未按批准用途、范围和面积使用土地,未按期动工开发建设的,应及时依法督促纠正,情况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十、建设项目竣工时,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书面意见,作为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经验收复核合格的,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2、征地补偿登记表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附件一

市(县)人民政府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格式)

?(年))第号)

年月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

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以((年))号批准征用集体土地

公顷。现将经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

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二、征用土地位置(四至范围,有条件的应附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被征地村(组)级面积

1、乡(镇)村(组)公顷、其中耕地公顷;

2、乡(镇)村(组)公顷、其中耕地公顷;

3、乡(镇)村(组)公顷、其中耕地公顷。

4、……。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面积(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水域通用

地村庄工矿用地未利用土地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

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复核时间

乡(镇)

月日至月日

乡(镇)

村(组)月日至月日

乡(镇)

村(组)月日至月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

益。

特此公告

彩?县)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附件二

征地补偿登记表(格式)

一、土地补偿登记表

乡(镇)村(组)(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地类征地数量(公顷)前三年平均产值(万元/公顷)登记

复核登记复核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备注水田耕旱地水浇地菜

地地望天田

果园园桑园茶园地橡胶园其他园地林地牧草地

水域交通用地

村庄工矿用地合计

土地所有权人代表:登记责任人:复核责任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

乡(镇)村(组)(盖章)填表时间:

年月日序号产权人附着物名称单位规格数量复核

产权代表人签字

备注

1村(组)

2张××登记责任人:复核责任人:

三、青苗补偿登记表

乡(镇)村(组)(盖章)填表时间:

年月日

编号姓名农作

物种类位置面积生长期平均产值

复核签名备注

1张

痢?

2李

痢?

登记责任人:复核责任人:

附件三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格式)

建设用地项目需征用市(县)乡(镇)、乡(镇)、乡(镇)、乡(镇)集体土地。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以((年))号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会同、(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被征地〖BF〗村(组)〖BFQ〗征用的地类面积(公顷)

前三年平均产值(万

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

1乡(镇)]村(组)耕地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合

计名称面

积(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其他土地林

地园地牧草地水

域交通用地村庄工矿用地未利用土地

2乡(镇)村(组)

二、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编号地上附着物名称单位规格补偿标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

编号农作物种类生长期补偿标准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乡(镇)村(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合计合计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六、其他:

1、承包土地调整;

2、农业税减免;

3、……

彩?县)土地(国土)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四

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格式)

?(年))第号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以

?(年))

号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

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二、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六、其他

(以上内容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七、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

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月日前以村委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指定

地点)。

联系人:联系电话: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

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彩?县)土地(国土)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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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6日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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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县建委、物委、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作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指导作用,并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收费的混乱状况进行整顿。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全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收费对象:凡在城市(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土地进行各项建设,均按规定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即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二、收费办法: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三、收费标准:1.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用地面积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每平方米收0.40元,其他各地每平方米收0.30元。2.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设工程投资规模总概算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按投资总概算的1‰计收,其他各地按
    2023-06-10
    334人看过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发区被撤销后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这次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有些开发区因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而被撤销。不少地方就开发区被撤销后其建设项目用地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厅,现统一答复如下:一、在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撤销开发区,是指撤销其开发区的名称、管理机构和规划面积,并不是指撤销原来的用地批准文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通知》(闽政[2004]14号)精神,已撤销开发区的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应纳入正常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统一管理,原开发区范围内已经依法转征用的土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继续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原开发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项目用地,应退还被征用单位。二、对于已经依法批准供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用地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用地范围、用途和建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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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房管局(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检查各地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治理活动落实情况及工作成效,按照省政府关于治理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部署,根据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闽建房[2004]47号)要求,决定于11月下旬开展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联合检查,旨在督促各地落实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措施,了解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通过对房地产广告、合同及工程质量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二、检查内容在各设区市全面检查基础上,省联合检查组将对各地专项治理活动的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有关市场主体自查自纠情况、各地组织抽查情况、整改查处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并随机抽查若干2003年以来的房
    2023-06-10
    218人看过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发布日期:2006-12-31执行日期:2006-12-31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租赁承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信息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标信息,包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有关中标结果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信息发布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三条招标信
    2023-06-08
    278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7】38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发布后,各地都能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事求是地对本次清查中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并取得了成效。但《若干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有的问题规定不够明确,有的问题未作规定,为保证清查处理工作质量,巩固清查工作的成果。现就《若干规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土地违法案件免除处罚的范围按《若干规定》第(二)5、10项规定,这次清查处理对以下二类违法用地免除处罚:1、列入国家计划并已建成的水利、交通、能源、教育、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国有特困企业非法用地。“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县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已建成”项目包括1997年3月31日前已经
    2023-06-10
    434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建设厅文号:闽建科(2007)46号发布日期:2007-11-22执行日期:2007-11-22各设区市建设局:由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13-92-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处。该规程由省厅负责管理,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组织出版发行。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福建省建设厅
    2023-04-22
    409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省政府同意省建委《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福建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屋抵押活动的管理,切实保障房屋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抵押,系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就自有房屋(或核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公有房屋)同债权人(以下简称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抵押期间房屋所有权不变。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合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之间、公民之间和企业法人与公民之间就其在本省境内自有房屋(或核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公有房屋)进行的房屋抵押活动。第四条房屋产权抵押包括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第五条房屋抵押必须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第六条房屋抵押担保债务的范围为主债务本身和因主债务而产生的孳息,以及不按时清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第七条抵押人就已出租的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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