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家庭”第一胎为双胞胎不适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
市民王-建是家中的独子,2年前,双胞胎女儿的出生给一家带来了许多欢乐,在得知辽宁省“单独两孩”政策已实施后,他与爱人商量想再生一个儿子。然而记者采访获悉,目前,他的愿望恐怕难以实现了。“如果“单独家庭”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了。”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户籍为本省但在外省市居住的可以在本省申请再生育
据了解,政策以公安部门注册的户籍为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虽离开本省在本省以外居住,仍可在本省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都是非本省户籍但在我省居住的,应该执行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不适用本省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户籍为我省,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另一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因各省人口发展情况不同,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会有所不同,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夫妻仅一方户籍为我省,只要符合我省的生育政策规定,就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依法收养1个或多个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该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根据《民法典立法精神,为鼓励有条件的夫妻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夫妻实有子女数应不包括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数,也就是不计入夫妻生育(收养)子女数,因此,该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该收养的子女和所生育的子女不属于独生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夫妻子女数为两个,该收养的子女和所生育的子女均不是独生子女。
夫妻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子女意外死亡且未生育,存活的子女认定为独生子女
该存活的子女符合独生子女认定的条件,应认定该夫妻存活的子女为独生子女。
申请人父母没有申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出具相关证明
申请“单独两孩”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如果父母当初没有申领或者丢失,可以提供其父母存档单位(或户籍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申请人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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