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共犯认定问题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8 18:30:26 286 人看过

一、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的组织形式

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存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等两种组织形式。刑法第26

条明确了犯罪集团的概念,即“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1984年6月15

日发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了刑事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

(一)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二)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三)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四)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五)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在涉及共同犯罪的媒体报道中,不时出现犯罪团伙的概念。有人认为犯罪团伙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纠合型的组织程度比较松散的犯罪组织,是一种介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之间的犯罪组织形态。但相关司法解释否定了作为法律术语的犯罪团伙概念,要求“团伙犯罪案件,凡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就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

因此,犯罪集团所犯之罪应为重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集团定罪判刑。关于重罪轻罪之分,笔者同意目前刑法理论通说,即“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第8条、第72条的有关规定,以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区分轻罪和重罪的标准较为适宜,即法定最低刑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显然,寻衅滋事罪不属于重罪,自然不可能存在为了专门实施寻衅滋事罪而组织起来的犯罪集团。在司法实践中,犯罪集团与寻衅滋事罪产生交集的情形,往往是犯罪集团在犯有故意伤害罪等严重犯罪的同时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人的责任划分及依据

根据是否能够任意形成的标准,共同犯罪可以被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处罚原则差异明显,在任意的共同犯罪中只要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要求,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在必要的共同犯罪中,例如聚众类型的犯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以结伙形式出现,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人要对自己和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

合理确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其前提就是对共同犯罪人正确分类。对于如何为共同犯罪人分类,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二是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来分类。在我国刑法中,采用折中分类法解决此问题,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其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四类。

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来看,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人同样存在上述四种类型,应按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来分别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处罚的基础是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被处罚的基础是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教唆未成年人(未满

18周岁)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定性及处罚

“纠集”即集合、联合之意,在刑法语境中等同于“组织”,都有主动追求犯罪结果、积极联络成员、为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等方面的故意和行为。“纠集他人”表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不止一人参加,但不一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所谓“多次”应理解为三次以上,且不要求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只要行为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就符合本款的适用条件。而对于没有“纠集”行为的人,即仅仅在纠集人的组织下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人,应该严格按照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条件确定是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被认为是寻本罪的共同犯罪人。

那么,“纠集”人与主犯是何关系呢?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外延范围显然包括但不限于“纠集”人。所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之人是主犯无疑,应对其组织的全部犯罪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人员按照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主犯、从犯,再按相应规定处罚。上述共同犯罪人如果符合犯罪集团的特征,应按照集团犯罪中关于首要分子、主犯的规定处罚;如果不符合,则应按照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关于主犯、从犯的规定处罚。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结伙寻衅滋事的主犯应对在其组织、指挥下的犯罪及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其中存在“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行为的主犯应适用第二款规定进行较严重的处罚,但对超出其犯罪意图和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虽然超出其指挥范围,但没有超出其犯罪意图,主犯对之具有一定的认识并且容忍、放任它的发生,也要对之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寻衅滋事罪的实行过限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多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中一人在犯罪过程中产生新的犯罪故意,并在此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实行过限问题。例如在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中,如果有行为人产生了故意杀人的故意,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应当如何处罚呢?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问题没有正式明确的规定。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前提是对某一危害结果具有主观罪过。由于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过限行为只能由其实行者单独承担刑责,其他共同犯罪人不因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处理实行过限问题的基本原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9: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犯罪相关文章
  • 寻衅滋事罪的实行过限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多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中一人在犯罪过程中产生新的犯罪故意,并在此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实行过限问题。例如在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中,如果有行为人产生了故意杀人的故意,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应当如何处罚呢?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问题没有正式明确的规定。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前提是对某一危害结果具有主观罪过。由于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过限行为只能由其实行者单独承担刑责,其他共同犯罪人不因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处理实行过限问题的基本原则。一、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的组织形式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存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等两种组织形式。刑法第26条明确了犯罪集团的概念,即“三人以上为共同实
    2023-03-25
    456人看过
  • 寻衅滋事罪可以解决问题吗?
    寻衅滋事罪属于刑事犯罪,一般不可以和解。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和解程序,即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寻衅滋事罪可以辩护无罪吗寻衅滋事罪可以辩护无罪,关于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重点有四个方面:1、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
    2023-08-07
    80人看过
  • 研究: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的判例分析
    刑事案件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有:1、自首。2、坦白。3、立功。4、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聋哑人或盲人。7、犯罪预备。8、犯罪未遂。9、教唆未遂等。寻衅滋事罪中的情节恶劣如何判断寻衅滋事罪中情节恶劣需要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
    2023-07-12
    331人看过
  • 寻衅滋事罪的若干问题意见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
    2023-06-06
    249人看过
  • 共同犯罪寻衅滋事罪怎样认定该怎样规定的
    一、共同犯罪寻衅滋事罪怎样认定该怎样规定的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需要结合犯罪行为人的主体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客体要件来确定,只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主观上出于共同犯罪的故意,对同一犯罪客体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就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
    2024-01-22
    242人看过
  • 寻衅滋事共犯的鉴定方法
    如果两个以上主体皆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故意,以及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的认定需要从两个以上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两个方面出发。如果行为人与他人皆以扰乱社会秩序的心态,行使了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共犯。即使行为人以其中途已经离开为由进行抗辩,仍需要对全体行为人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寻衅滋事共犯未参与故意毁坏财物怎么处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一些犯罪分子对自己的危害行为,都持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即都已经知道这种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但是故意让这种结果发生。同时对于几个罪犯彼此很了解,即都已经意识到自己,以及其他行为者共同从事某种犯罪活动。这两个方面的统一构成了犯罪分子的共同意图。必须是两人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
    2023-07-01
    484人看过
  • 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寻衅滋事罪判决问题
    未成年寻衅滋事的判刑标准:1、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对寻衅滋事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管教,必要时,政府也可以接受教育;2、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别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未成年寻衅滋事要判多久1、首先需判断未成年寻衅滋事是否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针对不同的寻衅滋事行为需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才构成犯罪,若行为不构成犯罪,则根据行为情节判断是否需要受到行政处罚。2、其次,若行为满足犯罪条件,还需判断未成年人的年龄,年龄在16岁以下的不予刑事处罚,法院会依情况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能由政府收容教养;年龄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会在该罪的法定刑种类及幅度下根据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该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
    2023-07-03
    139人看过
  • 犯罪中止问题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在入室盗窃过程中,发现受害人徐某某家中有大量现金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受害人徐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某以此为威胁,以短信的形式向受害人徐某某索要160万元,否则举报其有巨额财产。后因徐某某不予理睬,张某某主动将索要金额降为30万元,受害人徐某某仍不予理睬。张某某于是将用于发短信的手机卡丢弃,随后向有关部门检举了徐某某。理论上对于犯罪未遂和的区别已经形成定论,即看是否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行为。但什么是自动停止,区分自动停止与非自动停止的标准仍然存在分歧。认识的不同就会在实践中产生不同的看法。关于案例中张某某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未遂状态还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中止状态,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的中止犯。理由是张某某先向徐某某索要人民币160万元,后又改为索要人民币30万元,因徐某某未有回信等原因,张某某主观上放弃向徐某某索要钱财
    2023-04-22
    281人看过
  • 寻衅滋事共同犯罪行为如何定性
    寻衅滋事共同犯罪行为定性: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一、寻衅滋事公诉的判刑标准是什么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些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怎样才算是寻衅滋事首先,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2023-04-11
    83人看过
  • 在我国寻衅滋事罪可以谅解吗,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一、在我国寻衅滋事罪可以谅解吗可以谅解,但是寻衅滋事罪不属于刑事和解范围。寻衅滋事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类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和解范围,也不是过失案件,不满足和解要求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作为我国的刑事公诉案件,如果已经被侦查机关立案,刑事部分是行为人无法控制的。要按照侦查、公诉、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通过刑事审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虽然行为人无法与受害人进行刑事责任部分的调解,但是行为人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进行调解,尽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取得其谅解。那么调解结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争取减轻处罚。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
    2024-02-04
    305人看过
  • 哪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该如何认定?
    一、什么叫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二、哪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有几个方面:(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换言之,殴打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狭义的暴行。亦即,殴打应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追逐,一般是指妨
    2023-02-14
    238人看过
  • 寻衅滋事究竟怎么算累犯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算累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一、前罪能判缓刑吗?前罪缓刑不构成累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由此可见,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二、有期徒刑缓刑以后是否适用累犯不适用。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要求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刑罚,前罪判缓刑
    2023-03-26
    419人看过
  • 怎么对寻衅滋事罪认定?
    (一)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二)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三)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四)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寻衅滋事分为两部分,寻衅,挑衅,滋
    2024-01-13
    254人看过
  • 多次寻衅滋事罪犯的判刑问题如何解决
    多次寻衅滋事的量刑:对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以下寻衅滋事行为的,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将处以五年以上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具体的量刑标准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该如何量刑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
    2023-07-02
    335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更多>

    #刑事犯罪
    相关咨询
    •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1-06-02
      随意殴打他人的方式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极为相似,因而容易将这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相混淆。要把这两种罪区别开来,主要应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以及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来分析。因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往往是无端寻衅,打人取乐,追求刺激,或者争强斗胜,显示威风,因而其侵害的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却是因一定的事由或积怨而殴打他人,因而其侵害的
    • 寻衅滋事怎么定罪,寻衅滋事怎么认定,寻衅滋事怎么定罪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20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具有以下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上的寻衅滋事行为包括: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只要具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
    • 2022年寻衅滋事如何认定为共同犯罪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20
      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寻衅滋事共同犯罪: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 累犯寻衅滋事案请问如何认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25
      寻衅滋事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半,至一人轻伤的加重6个月,累犯还会加重处罚,具体要结合实际情况。 根据《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
    •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的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