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刚买的新房交给无资质的包工头装修,包工头又将居室的油漆工程转交给无资质的装修工施工,装修工竟意外死在新房内。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审理,经调解业主与包工头共同赔偿死者亲属14万元。
2009年5月,顾某在昆山某小区购一套住房。2010年9月,业主顾某与包工头陈某签订了装修清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为家庭居室装修,人工费用4万元。陈某又将油漆工作交给装修工曹某负责,人工费为14000元。
2010年12月18日,上午10时许,业主顾某夫妇乘双休日,前去新房内观察装修房屋的质量和施工进度,当观察到紧靠阳台旁的储藏室时,顾某惊呆了,一个装修工模样的人,手中持有工具,一只脚被斜靠在墙上的木梯中间的电线绊住,下半身倒挂木梯上,头后部着地,地上有凝固的血液,已无生息。
顾某夫妻立即报警,警方同时通知包工头陈某到场协助调查,陈某又通知装修工曹某的家属到达昆山,经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经昆山市公安部门法医分析,曹某死亡符合颅脑损伤的结果。
装修工曹某死亡后,业主、包工头及死者家属各执一词,相互推委,经公安部门两次调解,均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曹某的的亲属一怒之下将包工头陈某、业主顾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生活费计29万余元。
审理中,业主顾某辩称,其与陈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包工头陈某自行雇佣曹某从事装修工作,曹某在工作中自身疏忽了安全防范,不慎从木梯上摔下,自己有一定的过错,陈某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业主不应承担责任。
包工头陈某则认为其本人及死者曹某均受雇于业主顾某,应由业主顾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自身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顾某将居室装修以装修清包工的形式发包给陈某施工,发包方顾某与承包方陈某之间实际是一种承揽关系。陈某又将油漆工程转包给装修工曹某,陈某与曹某之间形成转承揽关系。因此,曹某无相应施工资质,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注意义务,不慎从木梯上摔下死亡,由其本人应承担一定责任。业主顾某选择没有施工资质的陈某承揽,故对曹某损害的后果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同理,陈某又选用无相应资质的曹某装修,造成曹某死亡,陈某也存在过错,对其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耐心做工作,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经审核认定损害赔偿总额为28万元,由业主顾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7万元;包工头陈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7万元;死者曹某对自身的损害自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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