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危险程度增加”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7 22:09:47 141 人看过

案情介绍

199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中,危险程度增加对保险人具有重大影响,因为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是根据保险标的特定情况下的危险程度,按照费率表核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致使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增加,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保险人有权要求根据费率表增加保险费,如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保险的合法利益。

3、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人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辨原则,保险人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在此案中,该机械厂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公告义务,保险人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人理应解除保险合同,并通知投保人,但保险人怕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拖而不决,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发生火灾事故时,保险人却因投保人未增交保费为由拒赔,显然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因而其拒赔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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