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离婚上诉不予被受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8 01:00:21 196 人看过

该段内容讲述了离婚上诉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当事人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且不存在新情况或新理由、当事人已撤诉或撤诉处理且不存在新情况或新理由、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下除外。

离婚上诉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且不存在新情况或新理由的;

2.当事人已撤诉或撤诉处理,且不存在新情况或新理由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男方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但是,除非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

离婚诉讼期限限制

离婚诉讼期限限制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从起诉到审判终结的一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期限为六个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离婚诉讼期限并非一成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果确有必要延长诉讼期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延长不超过三十日。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如果离婚案件属于不宜速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延长六个月,但延长后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因此,离婚诉讼期限的限制并非固定不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如果案件属于特别复杂的案件,或者需要更多时间来充分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期限。但是,如果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人民法院也不应该过度延长诉讼期限。

离婚诉讼期限并非固定不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如果案件属于特别复杂的案件,或者需要更多时间来充分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期限。但是,如果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人民法院也不应该过度延长诉讼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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