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闽清的吴女士将当地一家陶瓷公司的老总吴先生和他的妻子刘女士一起告上法庭。她称自己和吴先生认识多年,且关系良好。她曾于2012年3月借给吴先生50万元。同年5月,她错将60万元转账汇款给对方。当她发现汇款错误后,立即要求对方还钱,可对方找种种借口拖着不还。
由于本案不当得利发生时,吴先生和刘女士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吴女士要求夫妻俩共同返还60万元及相应利息。
吴先生承认收到过吴女士的60万元,但他称:汇款时正常要核对账号,其次要核对姓名,60万元的巨款怎么可能会轻易汇错?如果吴女士真的错汇了这么多钱,为什么不及时要求返还,直到近两年了才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返还,明显不合常理。
事实上,吴女士汇来的60万元钱,是吴先生创办的陶瓷公司向她的借款。该公司曾于2012年8月出具一份借条给吴女士,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可见他收到这笔钱并非不当得利,而是正常的民间借贷。
闽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收到吴女士汇款6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予以认定。本案中,双方主要是对实际借款债务人的主体身份产生分歧。由于吴女士系将上述款项直接汇至吴先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中,而非汇入陶瓷公司的账户,因而吴先生提出以陶瓷公司作为本案实际借款债务人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由于当事双方就借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未实际成立生效。吴先生继续占用对方的钱款,缺乏合法依据,应及时将不当得利60万元返还吴女士,并支付相应利息。
该院同时认为,因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其受益人是吴先生,所涉及的债务无法直接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因而吴女士要求刘女士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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