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5 11:04:38 363 人看过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

1、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

5、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7、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一、自诉案件是否都可以和解呢

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刑事自诉案件撤诉,分两种情况应分别处理:

一种是当事人自愿撤诉,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或协议后自愿撤诉的,不可以再行起诉。

另一种是因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的情况,如果属于第二种,有了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

二、什么是处罚和刑罚消灭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不再存续和有效的情况。刑罚消灭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2.刑罚消灭归结为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消灭。刑罚权消灭的范围,包括刑罚裁量权的消灭和刑罚执行权的消灭。3.刑罚消灭是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引起的。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刑罚裁量权和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两种。刑罚裁量权的消灭事由有以下3种:1、犯罪人在判决前死亡;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撤诉;3、犯罪人在判决前获大赦。刑罚执行权的消灭事由有如下8种:1、罪犯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2、刑罚执行完毕;3、缓刑期限届满,原判刑期不再执行;4、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原判刑期执行完毕;5、罪犯虽负有刑事责任,但因免于刑事处罚而无刑罚执行;6、特赦或者大赦,原判刑期终止执行;7、因某种原因超过法定的行刑时效而刑罚没有执行;8、犯罪后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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