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葛显光,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原审被告:烟台日报社A区发行站案由: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纠纷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钟某系烟台市A区福海路手机专卖店个体经营业主,两店相隔约30米。2002年3月初,李某在自己经营的店面门前打出广告“为感谢新老客户的支持,本店特别推出如下服务项目:“一、网内单向收费,月租18元,全国漫游;二、交200元话费,赠送100元;三、自备机入网或购新机入网,赠送锂电池一块”。自从打出广告后,李某的手机经营店生意异常红火”。2002年3月14日,上诉人发现A区街道到处可见散发的粉红色单页纸宣传广告,广告中称“在3.15之际,联通同时提醒消费者:有个别通信店,店外打着自备机入网或购新机入网,赠送锂电池一块的招牌,请消费者不要上当受骗,他们所谓的锂电池,只是通过回收或以旧换新等渠道,然后翻新给消费者,其实对消费者的手机有百害而无一利”。该广告一打出,李某手机店手机销售量骤然下降,以前购机的客户也纷纷前来退货。后经查,粉红纸广告为邻店业主钟某印制,并通过烟台日报社A区发行站随《烟台日报》对外散发的。李某一气之下,将钟某及烟台日报社A区发行站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野广告散发行为,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同在福海路开设手机专卖店,经营手机业务,相距30米。原告在2002年春节前后在门外打出“自备机或购新机入网赠送锂电池一块”的广告,被告于今年3.15之前用16开粉红色的纸印刷了销售广告,广告中印有“在3.15之际,联通同时提醒消费者,有个别店打着自备机或购新机入网,赠送锂电池一块的招牌,请消费者不要上当受骗,他们所谓的锂电池,只是通过回收或以旧换新等渠道,然后翻新给消费者的,其实对消费者的手机有百害而无一利,劝消费者不要只顾眼前利益而上当受骗”的字样。被告共印此类广告2000余份,已通过朋友散发200份,其余销毁,并没有通过烟台日报社A区发行站发行。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钟某虽然印刷并散发了“有个别通信店,店外打有“自备机或购新机入网赠送锂电池一块的招牌------请消费者不要上当受骗------”,不是真对原告,而是针对整个手机市场中所存在的问题。被告烟台日报社A区发行站没有参与此广告的散发,且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原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受理范围。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全部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因此A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判决应予撤销。故此,撤销一审判决,本案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撤回对烟台日报社A区发行站的起诉。二、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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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对手是指与本企业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其他企业或个人。他们可能提供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争夺相同的市场份额和客户资源。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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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5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 3、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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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诋毁同行处罚?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2虚假的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不正当竞争诋毁同行,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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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广告公司广告公司有罪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29诋毁商誉,广告公司可以成为共犯。 诋毁商誉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 2、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2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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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散发言论诋毁他人犯法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29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网上点击、浏览诽谤他人信息超过5000次,转发超过500次构成犯罪。如果属于转发,再浏览5000次,再转发500次,也应该构成犯罪。当然,转发一般不会达到上述次数,所以转发一般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和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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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竞争对手行贿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8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的条文对比如下(重点修改内容已标出):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