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
我国学者在国外期间作出的发明创造,若根据所在国的专利法及有关规定,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经报我国驻外使馆科技处核实后,可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由我国学者在外工作所在的单位申请专利。若非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应力争我方的申请权或共同申请权;必要时使馆科技处应及早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联系,酌定处理办法。
若明显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应报我国驻外使馆科技处酌定其经济意义等情况,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然后根据情况办理国内申请或向第三国申请专利。在国外取得的专利权,应根据中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归属问题。
中外科技合作项目中,中方人员在国外作出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中方人员的国内派出单位;并可根据情况,报使馆科技处,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或先在国内申请专利。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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