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购买的,房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肖女士和梁某采用夫妻约定来划分财产的归属。他们的约定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他们约定房屋产权归梁某所有,但同时约定肖女士对房屋拥有永久居住权,即可视为梁某在自己的物权权利上设定了限制,此限制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梁某对该房屋不具有完整的物权(设定限制)。肖女士依此约定拥有的合法居住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广州租售同权无产权住房是必备条件么
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合理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值得一提的是,《工作方案》明确,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
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才绿卡持有人子女等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符合市及所在区积分入学安排学位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就读。这意味着,以后在广州租房,租房人子女可就近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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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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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居住权买卖问题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31房屋居住权买卖的问题1。拥有居住权的户主有没有权力出卖居住权2。购买这类只有居住权的房子和有产权房子具体有什么区别。3。购买房屋居住权有何限制是不是仅限本地户口。4。将房屋居住权变为已购公房时补交款项还能折算工龄吗现在法律网解答如下:1房屋居住权买卖的问题1。拥有居住权的户主有没有权力出卖居住权2。购买这类只有居住权的房子和有产权房子具体有什么区别。3。购买房屋居住权有何限制是不是仅限本地户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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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居住权问题怎么处理?四川在线咨询 2021-09-02离婚协议关于居住权的解决规定是: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的形式予以帮助。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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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居住权相关问题探析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1-27“居住权”相关法律规定 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作为生活保障而存在的制度设计。在物权法领域,一般认为居住权有其特定含义,是指非所有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之一种。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定亲属关系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的义务,这些义务中暗含了这些亲属关系之间享有法定的居住权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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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新房,丈夫是否有权居住?上海在线咨询 2024-11-16居住权是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它赋予了符合条件的个人对他人所拥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存在基于法规依据或双方契约的约定。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婚姻房地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处理该房地产的权利,包括居住权。在这种情况下,丈夫会自动享有婚姻房地产的居住权益。然而,如果婚姻房地产的所有权在婚前已被确立或者被亲属作为赠品捐赠给女方且明确表示只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