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
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5月31日建城字第296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
nbsp;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
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5月31日建城字第296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水务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2年,为加强城市地下水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以(82)城公字235号《关于印发〈二十五个城市用水会议纪要〉的通知》指出:凡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单位,都要服从统一管理、装表计量、按量开采、并交付水资源费。财政部从1982年起,将“城市水资源费”科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财政部预算收支科目。
1992年,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行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对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收费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1992〕价费字179号文《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重申“城市水资源费”是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收支项目,“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1994年,建设部、财政部又以建城〔1994〕第342号文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城市水资源费管理使用的通知》,保证了城市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收支的正常。1985年以来,全国开征城市水资源费,为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和节水管理工作做出了贡献。
对于当臆一些城市,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明确指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水利部、建设部应抓紧起草,尽快报国务院审批”。水利部和建设部共同起草该办法,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城市水资源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部门负责征收,同时其他水资源费由水利部门征收。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同志在今年元月召开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也指出:“关于城市水资源费问题,建设部与财政部有了文件,建委、财政厅首先要遵守,地方更要遵守,要按文件办事,不按文件规定办不就乱了吗?”国办发〔1995〕27号文明确重申:“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有关规定未颁布前,各地不应随意改变城市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成〔1994〕第342号《关于加强“城市水资源费”管理使用的通知》的要求,财政部明确的收支科目及各级地方政府制订的标准,继续加强城市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保证城市节水和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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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2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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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班费问题的通知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5班费并不属于国家教育部规定范围内的收费项目,其收支也并不列入学校财政账目. 班费的收取一般来说是自愿的,并非强制的,如果发生强制收班费的情形,就属于违法。 如果认为收班费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校领导反映。如果校方处理不公正,可以向当地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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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公厅关于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0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6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4日(星期日)上班。二、春节:2月18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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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疫情停业治理工资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4瘟疫停业要发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时,分别顺延到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