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5 19:03:49 84 人看过

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不能与国家分享所有权。其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某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财产,如矿藏、水流、军事设施等,只能为国家专有。一切全民所有制财产,不管是由国家直接占有,或是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人占有,都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客体。

所有权虚设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虚设以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权为例,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理应由一定范围内延续、继承的农民集体的农户代表(比如三分之二以上该农民集体农户代表会议来决定)行驶其所有权。

但是,多年来,政府、法院、党的机关等却一直认为农村农民集体所有权就是村委会所有权。遇所有权变更,遇诉讼官司,政府法院都承认村委会是所有权主体,而不承认农民集体依法推举出的农户代表有诉讼主体资格,偷梁换柱,使诉讼主体错位。

其实,村委会是农民集体的自治组织,这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已经很清楚。法律明确界定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权,不是村委会所有权或村干部所有权。村委会能否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其所有权,还要看该农民集体授权。遇每一个关系所有权的个案都应进行一次授权,没有授权,村委会就不能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诉讼活动。这好比无委托村委会就不能代替村内农民选民投票一样。事实上,许多时候,村委会干部为一己私利,或为保全乌纱,使村委会不能保护和真正代表农民集体的利益。村农民集体与村委会的矛盾很尖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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