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如何保障审判公正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14:52:45 189 人看过

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原则是:解释穷尽原则和有效解释优先原则。首先要与上位法进行比较,看是否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撤销或者失效,是处理司法规范冲突的法理规则,也是立法法和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用尽一切解释方法,使规则有效、不矛盾,人民法院应当运用一切必要的解释方法,特别是系统解释、目的解释。

省院审判委员会对此案的处理意见

自高院汇报回来后,根据高院的指示精神在庭内进行了讨论,为了慎重起见,又向院审判委员会作了汇报。审委会的处理意见是:

1.有的同志认为:1952年办理继承登记时,由李xx作主,将ss一路ss号房屋12间归王zz一人继承,剥夺了王nn前妻之子王mm、李xx前夫之女王hh的继承权的作法是违背法律的。因此,不应予以承认,应将现在所争执的四间房屋全部作为其父母的遗产处理。

2.绝大多数同志认为:(1)1952年办理继承登记时,王cc,时年19岁,正在大学读书。王xx,时年17岁,正在青岛中学读书。而且此事已于1953年4月14日和1953年6月30日两次在青岛日报上公告,一个月后才办理的手续。即使当时是由其母作主办理的,但28年来从无一人提出任何异议;到1980年姐弟闹矛盾时,才提出否定自己的声明,是毫无根据的,因此,应视为有效。(2)根据青岛市房管局(84)青房管字第4号复函精神,ss一路ss号的自留房是给房主李xx、王zz留的,房产各有一份。这个意见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1982年4月5日(82)民他字第7号关于私房改造时留给房主自住房产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精神的。鉴于历史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情况不易查清。尽管当时李xx办理此事时,没有把其夫王nn前妻之子王mm和她前夫之女王hh考虑在内,即将zz三路128号房屋72间落在她自己的名下,又将ss一路ss号房屋12间落在王zz的名下。虽有不妥,但已成历史事实。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同意第一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即:将ss一路ss号的四间自住房,归王zz和李xx所有。按先析产后继承原则处理。在继承的份额上可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义务多的三女儿王xx。

以上处理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7年4月27日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条应由审委会讨论的刑事案件:

1、合议庭合议后,经分管领导参与讨论意见仍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2、案情重大,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3、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判决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4、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5、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6、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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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8日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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