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触电损害案件的特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09:12:29 363 人看过

1、发生在农村城郊的多

广大农村城郊地区,由于资金技术的限制,作为电力设施的所有人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往往很难对输电线路、高压设备等电力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管理。一些电力设施或年久失修严重老化,或早已废弃,仍未及时拆除,形成安全隐患。如陈-杰与新野电业局、新野城郊乡芦村村委会触电损害赔偿案,村委造纸厂墙外的一变压器已废弃,但村委未报停电,致使通往厂区的高压电线仍通电,陈-杰被电击伤致残。而一些电力部门不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或未按安全技术标准设计安装电力设施或疏于对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更为以后发生人身触电事故留下隐患。如翟*良和宣阳县电业局触电伤害赔偿一案,受害人翟*良的家人未办理合法手续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住宅,电业局对这一违法行为未加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翟*良玩耍时被电击伤致残。另外,一些农村电工缺乏必要的上岗技术安全操作培训,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广大农民文化水平低,缺乏日常安全用电常识,农忙季节为灌溉收割私拉电线违章建房也是产生触电伤害的重要原因。

2、受害人未成年人居多

人身触电伤害案件的受害人中未成年人居多。据不完全统计,在我院受理的二审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占71.4%。如,受害人刘*涛、陈-杰均为11岁,左博远6岁,翟*良年仅4岁,均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受其年龄行为能力的限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在理解和认识上严重不足,加之天性好奇爱动,嬉戏玩耍,攀高爬低,很容易接触到危险的物品和环境。受到伤害的几率很大。

3、损害后果严重

人体的安全电压仅为交流50伏,直流120伏。220伏甚至上千伏的高能量电压对人体的损害是非常大的,可以瞬间致人死亡,灼伤烧伤,造成巨大的肉体上的痛苦。例如,受害人夏*广被电击伤后心脏骤停死亡,受害人刘*涛中度烧伤右前臂截肢,左手功能完全丧失,。陈-杰双肘关节缺失。孙*勤-骨缺损,脊髓损伤,锁骨、肋骨、髂骨均骨折。对于懵懂的儿童少年,这种灾难性的后果不仅给孩子造成巨大的生理、心理痛苦,而且对其今后一生也会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如果受害人是家中的成年劳动力,其死亡或伤残则不仅会使自己和家人承受巨大的肉体和精神痛苦而且往往会使家庭境况一落千丈,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老年人的赡养均无着落。

4、赔偿请求额高

近几年随着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受害人索赔的数额也越来越高。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赔偿数额应相应提高,使受害人及其所抚养的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但另一方面,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本身伤情并不严重,但却索要高额赔偿来讹对方,少数律师为多收费故意提高赔偿请求,高出正常、合理请求的几倍甚至十几倍,把受害人的期望值提上去,胃口吊的很高,给案件的审理调解带来很大困难。

5、受害人一般都存在过错

此类案件中受害人主观上一般都有过错,有些还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如受害人夏*广帮被告杨*军固定棚子,夏不听杨之劝告往棚上扔铁丝,致被距离房顶不足3米的高压线击伤致死。受害人翟*良,家人未办理合法手续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住宅,又乱放杂物(铝合金条),致年仅4岁的翟*良拿到一根长5.92米的铝合金条玩耍,碰到高压线受伤致残。受害人陈-杰踩着砖堆爬上村委造纸厂高压器台架去拧螺丝被高压电线击伤。刘*涛爬至8.8米高的电杆被高压线击伤致残。这类案件受害人主观上往往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以致酿成大错,而对于未成年人受害人,其监护人疏于对受害人的管理教育未尽到监护责任是主要原因。受害人一方的重大过失也成为电业部门和电力设施所有人主张免责的理由。

6、责任主体确定困难

责任主体的确定关系到受害人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及其程度,是审判中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主要是:1、一些受害人考虑到电力设施的所有人如村委会赔偿能力可能不足未将其列为被告,而仅起诉了赔偿能力相对强的电业部门,或一些受害人出于各种原因未起诉电业部门,而我们在审理中认为,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电业部门应当承担责任,这时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是依职权追加所有人或电业部门参加诉讼,还是尊重当事人对程序的处分权,尽管不申请追加当事人可能是当事人对法律存在理解上的偏差。2、一些当事人对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不加区分,将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一并起诉。例如刘*俊(受害人王*生亲属)与惠民县邮政局、电业局、**建筑公司、马*喜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惠民县邮政局建营业房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承建,该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马*喜施工,马*喜雇佣受害人王*生干壮工,施工中,王*生手持的钢筋碰到距房顶上部仅2.9米的10千伏高压线触电死亡。本案中有侵权关系、承包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原告不加区分将邮政局、电业局、**建筑公司、马*喜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7、责任划分难

造成触电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既有一因一果,又有多因一果,而且不少触电事故,都不是由单一原因引起的,如何确定多因一果关系中各个责任人的责任,是审判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对此《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解释》规定了按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划分责任,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划分责任时还应当结合具体的损害后果,受害人、致害人主观的过错情况等综合认定,责任划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赔偿请求能否实现及实现的程度,法官要下决心并不容易。

8、赔偿数额难确定

《解释》统一了人身损害的赔偿的项目及标准,但实践中掌握时仍有不少问题,主要集中在继续治疗费一项。对于继续治疗费,实践中往往是找几家医院,由医院选择治疗方案并开具证明,证明这个治疗方案是可行有效的需要多少钱。但不同医院的治疗方案可能不同,什么样的治疗方案是最科学有效的,对同一治疗方案不同等级的医院花费也是不同的,这往往是当事人意见差距较大的所在。另外继续治疗费的支付方式是一次支付还是定期支付,当事人往往争议也较大,实践中如何确定,是长时间困扰法院的一个难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1日 00: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处分权相关文章
  • 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如何列
    (1)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认定。当前,城网、农网改造已基本完成,对城网改造而言,高压电线路及设施的产权比较明确,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委托当地电业局或电力公司管理,并拥有产权,当出现触电致人损害的事故后,赔偿责任主体就是当地的电业局或电力营运部门电力公司。但农网改造完成后,已将原来属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乃至乡、镇所有权的电力设施进行了改造,改造后的产权,有的明确属于国有,由当地电业局或国有电力公司代为管理、所有。有的则仍产权不明,事故发生后,互相推托,对此,该高压线由谁作业由谁承担责任。(2)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也可以成为赔偿责任主体。根据《电力法》及其配套的规定,电力设计部门如果设计不合理,建筑施工单位如果承建的电力设施有质量问题并且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其有因果关系,无论发生高压、低压触电事故,两者均可以作为赔偿责任主体。(3)非高压电致人伤害的赔偿责任主体。由于电力运营部门,根据电力行业的
    2023-02-14
    226人看过
  • 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认定
    因高压电致人伤害的案件,其赔偿责任主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1)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认定。当前,城网、农网改造已基本完成,对城网改造而言,高压电线路及设施的产权比较明确,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委托当地电业局或电力公司管理,并拥有产权,当出现触电致人损害的事故后,赔偿责任主体就是当地的电业局或电力营运部门电力公司。(2)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也可以成为赔偿责任主体。(3)非高压电致人伤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因为非高压电触电致人损害的案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4-05-05
    418人看过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应当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七十二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023-06-19
    68人看过
  • 大新法院审结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7月20日,大新县人民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触电致人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大新县电业公司和被告大新县XX制糖有限公司分别被判令赔偿原告梁某的绿济损失44000元和7400元。2006年3月7日上午,原告梁某与其儿子梁某某驾驶自家货车,到被告大新县XX制糖有限公司厂内的刮渣房附近装运蔗渣,晚10时许,马某在自己驾驶的桂L-3XXXX号货车装满蔗渣后,将车辆开至公司厂区电线杆附近10KV高压线下,该线路所有权人系大新县电业有限公司。由于天气下着小雨,梁某儿子爬到车顶上盖篷布,因在车顶上距高压线过近,造成了放电式感应触电事故,被电击倒在车顶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XX公司支付了原告经济损失7500元。因原告与被告电业公司及XX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梁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4000元。大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
    2023-06-05
    105人看过
  • 触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多少
    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
    2023-02-04
    495人看过
  • 人身触电的赔偿范围包含哪些方面的损害
    一、人身触电的赔偿范围包含哪些方面的损害人身触电的赔偿范围包含以下方面: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触电事故的,侵权人可以对被害人先行赔付之后,再找侵权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侵权行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的存在。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
    2023-09-24
    265人看过
  • 触电受伤可以要求哪些人身损害赔偿
    回答:(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023-02-04
    327人看过
  •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含哪些?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
    2023-02-04
    278人看过
  • 民法典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怎么划分经
    一、民法典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怎么划分经营者一般承担责任,但不是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无须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二、死亡的情况应该怎么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
    2023-04-19
    293人看过
  • 民法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怎样确定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确定方式是根据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进行金额赔偿,赔偿主体是当地的电业局或电力营运部门电力公司。但农网改造完成后,已将原来属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乃至乡、镇所有权的电力设施进行了改造,改造后的产权,有的明确属于国有的,由当地电业局或国有电力公司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2024-05-06
    124人看过
  • 妨害公务案件有什么特点?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一、妨碍执行公务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
    2023-03-06
    277人看过
  • 人身权的特点是什么,人身权包括什么
    一、人身权的特点是什么人身权的主要特点有:1.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二、人身权包括什么人身权主要内容包括了以下几点: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
    2023-07-09
    420人看过
  • 法律对触电致人损害是如何规定的
    司法解释失效的方式通常就一种,即因新司法解释的施行,旧司法解释与其抵触的部分失效,或者是因新法律的施行,司法解释与其抵触的内容失效(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这是法律适用的又一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触电损害赔偿解释》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同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按照施行的时间顺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新的司法解释,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触电损害赔偿解释》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准。触电致人身损害的事故发生后,在适用法律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2001)3号,即《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7号,即《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号即《
    2023-04-30
    55人看过
  • 校园伤害案件的特点
    精神损害赔偿
    据统计,自2005年来,费县法院共受理校园伤害案件76件,通过对该类案件进行走访调查,座谈讨论,认为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意外事故伤害案件较多。在被调查的76件案件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案件达49件,占所有案件的64.4%。此类案件涉及学生学校生活的各个方面,因体育活动意外伤害的23件,因追逐打闹造成伤害的16件,因校园设施问题导致的触电、踩踏、跌伤等10件。二是主观恶意伤害案件明显减少。据调查显示,2005年以来共受理主观恶意伤害案件27件,其中2005年受理11件,2006年受理9件,2007年受理6件,2008上半年受理1件,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个别伤害案件性质严重,在所调查的27件此类案件中,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有2件。三是初中学校伤害案件比例偏高。在所有被调查案件中,初中在校生伤害案件相对集中,共有54件,占71.1%。四是调解难度大。在调查的大多数案件中,受害方除诉请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2023-06-08
    122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处分权
    词条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转让、租借等。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 更多>

    #处分权
    相关咨询
    •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二审上诉状是如何样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19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 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系之。 联系电话: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 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系之。 联系电话: 被告:单位名称,住所 地:省市区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其中: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精
    • 触电身亡案由是生命权还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09
      指公民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权要求侵权行实施(或其赔偿义务)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并由赔偿义务履行赔偿义务行种赔偿主体应履行赔偿义务侵权行实施者侵犯客体公民命、健康权利赔偿内容致害行造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二部要求赔偿权利侵权行或者其致害原(饲养狗伤等)直接遭受身损害受害依由受害承担扶养义务扶养及死亡受害近亲属赔偿义务则指自或者侵权行及其致害原依应承担民事责任自、或者其组织见身损害赔偿种类: 1、故意或失伤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定期赔偿的特点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05
      《解释》的另一特色是引进定期金赔偿制度,以补充我国原来施行的一次性赔偿制度。因为,不管是以20年为限的定型化赔偿,还是按照平均寿命一次性赔付,赔付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都无法吻合。一来每年的实际支出情况不一样,另外,被伤残者的生命长短也是不可预知的,赔偿时计算的年限肯定和结果有出入。所以,研究制定该解释的法学专家发现,最合理的赔偿,就是定期按照标准给付赔偿金,这样就可以使给付时间和被伤残者实际生存年限保
    • 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已经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3〕6号)废止,自2013年4月8日起失效。审理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怎么分类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1-03-21
      核心内容:随着电力事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快速建设和发展,在电力运行过程中,因触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由于这类案件具有预防工作的困难性、事故发生的突然性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故在案件处理上,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很难达成共识,特别是触电致残案件,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数额往往偏高,这就给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