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民姚先生相当烦闷,因为自己住了15年的房子突然被告知是别人的了。
姚先生回想,当年这房子是朋友兼同事的冯某卖给他的,当时还签了合同,现在白纸黑字竟成了一纸空文。而自称房屋所有人的上海市民严某要求姚先生一家迁出该房。无奈之下,姚先生一纸诉状将冯某告上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要求冯某继续履行合同,严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1995年,冯某获得单位分配的无锡一处住房的居住使用权,由于自己另有住处,该房便空着。不久,姚先生两口子入住该房。
1996年,冯某申请参加房改,并以9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房的产权。
1997年,冯某迁至上海工作生活,走之前与姚先生签订了《房屋转卖协议》,以35500元的价格将房子转卖,由姚先生承担购买产权的费用,双方还约定在2000年10月20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姚先生分别于1997年、1998年、1999年向冯某支付了约定的款项。之后姚先生多次催促冯某回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冯某都没有给予回应。直到今年3月,严某赶到无锡要求姚先生择日迁离房屋,才将事情的始末呈现出来。
姚先生诉称,自己已履行完《房屋转卖协议》,基于诚信原则,被告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另外,严某买房之前没有一次到实地看房,不符合常理。
冯某辩称,姚某夫妇趁无人居住时强行侵占房屋,而自己与其谈判时,在醉酒状态下签订了《房屋转卖协议》,因此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卖房时也未经妻子同意。
审理过程中,法官向姚某、冯某与严某询问买房过程,然而他们的回答均不一致。
严某述称,冯某带其去无锡看房时,因家中无人,遂只看了隔壁同户型的房屋;
冯某述称,他与儿子一起带严某实地看过房,当时姚某在家,双方还发生争吵;
姚先生述称,严某从没来看过房,事发前自己根本不知道房子又卖掉的事实。
鉴于三方对严某看房过程的陈述均不一致,尤其冯某和严某的陈述不能清晰完整地反映出两人的购房经过,法官遂要求冯某和严某就具体洽谈过程、交易资金的来源走向、看房时间及过程等提供证据及说明,但两人并未如期提供。
法院认为,因该房自1995年起即已实际交由姚先生居住,足以使姚先生相信该房屋买卖协议系冯某夫妇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姚先生与冯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鉴于姚先生与冯某于1997年即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已将该房屋交付姚先生占有使用15年,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冯某与严某协助姚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到姚先生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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