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处人提起执是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就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据证明责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准许。
一、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二、执行异议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执行异议是特别救济程序。
2、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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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具体是什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051、当事人不同。前者可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由债务人或案外第三人提出。 2、管辖法院不同。前者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后者由民事法院即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异议目的不同。前者是对执行程序不服,以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为目的;后者以排除强制执行为目的。 4、异议原因不同。前者在于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方法不服、执行程序违法等事由;后者在于有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的事由或就特定标的物有足以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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