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隐名股东和虚拟股东的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5:44:21 342 人看过

法院对隐名股东的一般认定标准:

1、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委托持股协议。

2、股份是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自己名义持有。

3、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知悉。

4、公司对隐名股东的身份予以承认。

5、不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包括对不符合外商投资的登记标准,为了取得优惠政策而代持股份;特殊行业公司股东资格须审批,为了绕开审批程序而代持;国家公务人员、证券监管部门等特定人群不得从事商业投资等。

虚拟股东:

将根本不存在的人登记成股东,这样的股东身份不受保护,由此而取得的股权也存在无效风险。实践中,有人用假身份进行公司注册登记,这个假身份的股东就是虚拟股东,公司工商注册如果存在虚拟股东,公司容易引发重大法律纠纷。

虚拟股东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资格的,一般也得不到法院支持。

一、隐名股东如何诉讼变更显名股东

将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的步骤具体如下:

1、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同时,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隐名股东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印花税在地税部门,所得税个人在地税部门,单位在国税部门);

4、提交公司相关文件,交纳税费,办理完税凭证;

5、股东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上,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公司三者之间存有两个

的法律关系:

第一种,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第二种,是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关系。

隐名股东作为实际权益人,并不享有公司股东资格,但是隐名股东可以基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在得到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可以要求更改工商登记,把自己登记为股东。

因此,作为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要想以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必须先显名,而显名的关键就在于有无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一旦达不到这个要求,实际出资人将面临显名失败的结局。

二、隐名股东的设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隐名股东的股份一般是由显名股东代挂的,所以显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就是隐名股东的股份,如果有股权代挂协议还可以依据该协议确定隐名股东的股份。

涉及隐名股东问题的纠纷处理时,我们仍应坚持“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处理公司法问题的这一基本原则,从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角度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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